关于新时代基本建设工程中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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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基本建设工程中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坚持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结合深入推进行政审批简化改革,根据文化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中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参考山东、江苏等省市的做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应简必简、统筹推进,

2、扎实推进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前置的文物保护工作,提前发现并确认地上、地下文物,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达到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协同发展共赢的总体目标。二、适用范围(一)全市范围内已储备或拟征收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土地(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二)全市范围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明确建设单位的现有在建项目用地。(三)城乡建设更新改造用地。三、工作类型(一)项目流程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一般应分为两个部分:1 .调查。应采取区域系统考古调查方式,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地块所在区域的相关文献记载、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

3、的1:500地形图和卫星地图、地形地貌的变迁情况、周边历年来考古和文物发现情况、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分布情况以及对原住民口碑调查、现场踏查等内容,并形成考古调查报告,以作同意地块收储或下一步勘探、发掘的依据。2 .勘探。根据调查情况对于可能有文物埋藏的区域进行勘探,确认地下文物埋藏情况,了解文物遗存的类型、分布范围和大致时代,为下一步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勘探工作按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执行。(二)项目性质1 .全市范围内已储备或拟征收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土地应当实行考古前置制度,由土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文体旅局提出项目选址范围核查申请

4、。2 .全市范围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明确建设单位的现有在建项目用地,由项目实施单位经土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市文体旅局提出项目用地范围核查申请,由市文体旅局组织核查工作,核查项目用地范围是否涉及文物保护区划、是否可能存在地上、地下文物遗存,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确认是否需进行文物调查、考古勘探工作。3 .城乡建设不得大拆大建,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特别是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在实施城乡建设更新改造、规划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要组织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提出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保护的具体措施。

5、(三)项目范围1.占地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或涉及文物埋藏区、丰州古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两线”范围的土地储备(划拨)或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由市文体旅局报请市文物局转报省文物局审核,由省文物局组织省内具备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文物调查、考古勘探工作。2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至5万平方米以下或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两线”范围的土地储备(划拨)或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由市文体旅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工作,核查项目选址范围是否可能存在地上、地下文物遗存,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确认是否需进行文物调查、考古勘探工作。3.占

6、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土地储备(划拨)或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由市文体旅局依据文物分布情况、不可移动文物“两线”范围和项目地块所在区域的相关文献记载等情况确认是否需进行文物调杳、考古勘探工作。(四)申请材料项目选址范围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申请材料包括:1 .申请文件,明确申请具体事项;2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地址、电话等;3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内容、位置、选址范围(面积、界限)、地形图及规划总平面图(比例1:500或1:1000,纸质盖章、电子版CAD格式)和现场实景照片;4 .项目确定和用地范围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批复文件、会议纪

7、要、选址意向书等)。(五)工作结论1 .项目选址范围内未发现文物埋藏的,该地块可以作为建设工程用地。2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埋藏的,考古调查勘探部门应就文物埋藏区提出相应的保护建议,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文物埋藏区域,或申请进行考古发掘。需要继续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拟收储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土地储备机构提出考古发掘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准备并提交申请手续并组织实施。考古发掘后确定需要原址保护的,调整项目选址方案或实施方案;无需原址保护的或因特殊情况无法调整方案的,要求异地保护或拆除,依法报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后,该地块可以作为建设工程用

8、地。3 .城乡建设更新改造涉及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未开展普查等工作的,不得作出土地房屋征收或拆迁决定。四、职责分工(一)市文体旅局1 .配合开展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现场核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相关工作。2 .按程序对辖区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手续及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3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土地供应,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告知申请单位文物保护具体要求。(二)市自然资源局1 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对存在需要原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用地,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2

9、 .依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将相关文物保护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依法依规供应土地。3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用地,在组织土地供应时列明文物保护具体要求,需要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的,按规定调整国土空间规划。(三)市住建局1 ,负责提供用地范围所涉及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等资料。2 .在实施城乡建设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会同文物部门指导业主单位组织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登记建档和认定公布。(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土地储备机构1 ,拟收储土地所在的乡镇(

10、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土地储备机构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单位。2 .应在土地供应前,向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履行申报考古调查勘探审批手续,再与考古调查勘探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3 .明确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土地清表、解决权属纠纷等工作,确保相关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4 .在实施城乡建设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要组织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提出文化遗产和风貌保护措施。未开展普查等工作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经费保障(一)拟征收储备或已储备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出让的地块,考古调查勘探费用由土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土地储备机

11、构支付,并纳入地价评估结果予以计算;拟用于划拨的地块,所需考古调查勘探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二)全市范围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明确建设单位的现有在建项目用地,相关考古调查勘探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三)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土地熟化主体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履行到位,有效推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顺利实施。(二)明

12、确分工,合力推进。各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职能,围绕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执行考古工作程序和要求,密切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有序进行。(三)抓好落实,力求实效。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有关单位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研究改革工作的新举措、新办法,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研究,重大问题要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决策,确保方案措施落到实处、相关工作取得实效。七、其他(一)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二年,由市文体旅局负责解释。(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全市范围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明确建设单位的现有在建项目用地,特指截止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已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有明确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用地。附件: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前置制度工作流程图附件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前置制度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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