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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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申报。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有关

2、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二)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建立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其中,考勤表和工资支付表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逐步实现用工实名制管理。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电力及通讯基础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项目部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

3、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按月足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农民工中途退场或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应结清工资,并签订退场承诺书。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要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四)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部分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应向县人社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

4、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县人社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五)全面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建筑、市政、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本辖区、本行业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职责,牵头协调和处理建设施工项目发生的“欠薪”案件,具体实施本辖区、本行业建设施工项目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本辖区、本行业建设施工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对于未按规定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的施工企业,各有关部门不得将其列为各类评先推荐单位,发生欠薪群体事件的,将列入“欠薪黑名单二(六)加强企业用工监

5、督。完善日常监管制度,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和建设领域行业管理平台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对总包、劳务分包、转包和开工各环节的用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改进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形式(七)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发包,应当签订包括工资支付数额和方式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分包给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承接。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

6、劳务作业再分包。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问题。凡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施工企业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无资金来源和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写入招标文件,并将该条

7、款列为评标标准;同时,将劳务用工、工资支付有关要求纳入监理合同,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督。(八)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九)加强工程执法监督。切实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出借资质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三、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约

8、束力度(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制度,实现县、乡(镇)、社区(村)“三级网格”协同参与、“一企一档,一格一册”的管理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乡(镇)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兼职监察员岗位,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实时监控以及企业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的采集、数据录入和审核。建立网格企业情报信息收集制度和预警机制,通过网格兼职监察员、法律监督员、协管员收集企业生产经营、员工增减(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债务状况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积极推进创建“无欠薪网格”“无欠薪工业园区”活动,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和工业园区服务管理能力。利用我县工会组建率高的优

9、势,发挥企业工会第一知情人和报告人作用,严密监控企业工资支付动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要严密掌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研判,对存在欠薪隐患的作出预警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响应,实施重点监控,做好防范工作。(十一)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密切关注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发现重大问题苗头和线索,主动跟进、妥善处理。县人社局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对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快速查处;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劳动

10、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缩短办案时限,快速作出裁决。对涉及职权范围内的拖欠工资案件,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高效处置。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欠薪应急案件联合处置平台建设,提倡职能部门集中办公、联合办案。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十二)积极构建四级巡查网。积极构筑企业工会、村(居)、乡(镇)、县直部门四级巡查网,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干部挂钩联系企业制度,乡镇、村(社区)干部应经常性走访巡查所联系的企业,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

11、实际情况,列出重点监控企业,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重点关注企业主可能负债潜逃、拖欠工资等重大紧急情况的潜在隐患和苗头,重点关注租赁经营企业、无照经营作坊(加工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外来施工企业和有欠薪不良记录的企业,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变被动处理为主动预防。对发现有拖欠工资情况或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逐件予以妥善解决。(十三)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加强隐患排查和化解,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一

12、旦发生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原则,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有关通知后应指派人员及时到位,共同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严厉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为名达到其他目的、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四)对欠薪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加快全县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企业守法诚信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定期通报欠薪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社会公布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13、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十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能力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的数量,以及辖区面积、经济发展、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窗口建设,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和调查(接待)室,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和执

14、法用车,统一执法标识和服装,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四、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十六)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完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且成效明显,未发生欠薪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激励措施。探索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十七)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和落实欠薪应

15、急周转金制度,县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不得少于200万元。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我县工商企业或产业相对集中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筹集不少于50万元的欠薪应急周转金,其余乡(镇)也要筹集不少于20万元的欠薪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逃匿的,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五、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各方责任(十八)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并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各类企业须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类企业委

16、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Xo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十九)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继续实行解决欠薪问题县级、乡(镇)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县级、乡(镇)政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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