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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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省卫健委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顺应国家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现就促进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优化发展规划(一)完善规划

2、布局。市镇两级要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区基层治理公共服务体系加以推进,结合托育服务设施数量、结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医疗卫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与本地区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合理布局托育机构设施和场地,把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与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相协调。(责任单位:卫健局、教育局、发改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二)加强配套建设。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规范,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数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可融入配套幼儿园建设),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鼓励同步交付给所在

3、镇(街道),由镇(街道)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或在幼儿园中提供普惠性托班服务)。市自然资源局在组织居住小区土地出让、出具规划条件前应先发函征询市卫健局意见,明确小区应配建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并将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托育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镇(街道)应当联合相关部门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力争在2025年之前配置到位。(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二、加大资源供给(一)积极在幼儿园增设托育服务。2023年后在小区配建幼儿园时,要同步独立

4、托育机构的配建,增设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鼓励有条件的民办、集体办幼儿园转设托育机构。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在原有33家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辖区内幼儿园开展非营利性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试点(或新开设托班),逐步扩大托位供应。卫健、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对幼儿园托班开展指导和监管。(责任单位:卫健局、教育局、民政局)(二)利用村(社区)物业提供托育服务。支持鼓励村(社区)结合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积极盘活闲置场地(不小于200平方米)提供托育服务,将托育设施融合嵌入“党建十邻里中心”,发挥综合效益。可采

5、取委托运营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与专业机构合作,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发展一批嵌入式的普惠型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和计时托等多形式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文旅集团)(三)推动用人主体提供托育服务。引导产业园区、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等用人主体,以单独或联合驻地社区、专业机构共同举办等方式,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盘整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总工会(2022)5号),基层工会开展的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列支。(责任单位:总工会、产业园区、相关用人单位)

6、(四)鼓励医疗机构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放大儿童保健专业优势,探索医防融合转型发展,在非诊疗的独立区域或院外场所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市卫健局从卫生医疗单位建设经费中给予不超过场所建设投入费用50%的补助(可参照上级托育试点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支持和鼓励公立医院为其他托育机构提供有偿医育结合服务。(责任单位:卫健局、各医疗卫生单位)(五)逐步探索家庭托育点服务。在上级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之后,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扶持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卫健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三、提高扶持力度(一)减免企业相关税费。全面贯彻执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养老、托育、

7、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要求,对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如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屋、土地、房产免征相关税费。(责任单位:税务局)(二)降低电水气等成本。通过备案且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其用电、用水、用气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发改局、供电公司、各自来水公司)(三)落实职业培训补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证书补贴。支持支持中高等院校

8、与示范性托育机构、妇幼保健院共建托育服务实训基地。(责任单位:人社局、高教发展中心)(四)加大建设资金补助。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建设项目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省示范点和市示范点建设补助。对未得到上级建设补助的新建或扩建并完成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给予每班8万元的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由市镇两级财政按1:1分担负责),分两年按5:5的比例兑现,托育机构(托位)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对其中村(社区)利用自有场地办托育机构、幼儿园转设或增设托育机构、医疗机构开办托育机构的,给予每班10万元的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给予一次性兑现。(责任单位:财政局、卫健局、教育局、

9、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四、营造社会氛围(一)加强宣传引导。将托育政策纳入党组中心理论学习,宣传发展普惠托育国家政策,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对托育政策的知晓度、认可度。积极开展多视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引导产业园区、用人单位、村(社区)等投入更多资源支持托育服务工作。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生协会等社会团体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宣传托育服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示范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托育服务工作的氛围。(责任单位:政府办、卫健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生协会、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二)开展体验服务。市卫健局牵头不定期组织各普惠托育机构为全市0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发放托育服务券(体验券),

10、各镇(街道)、村(社区)配合向目标人群精准宣传。(责任单位:卫健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托育机构)五、规范管理监督(一)完善综合管理机制。市、镇两级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托育服务发展中重难点问题。市级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抽查,每年对托育机构督查全覆盖。各镇(街道)每月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卫生保健等项目开展“双随机”检查指导,每半年对每个机构至少实地巡查指导1次。(责任单位: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公安局、住建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二)设立专业指导机构。依托市妇幼保健院建立市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建立市镇

11、村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对托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检查与指导,对婴幼儿营养与喂养、生长发育、心理行为等开展健康宣教、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市财政给予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每年30万元的运行经费。(责任单位:卫健局、妇幼保健院、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三)完善登记备案程序。鼓励托育机构连锁经营、示范带动。试行“一照多址”改革,已完成登记和备案的营利性托育机构,在本市内建设运营“1+1”普惠托育服务点,可不需要注册分公司,经登记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后,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中申请新增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和卫健部门做好托育机构数据共享工作。(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四)

12、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将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提升托育机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托育机构要全封闭管理,按规范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有条件的要设置一键式报警器装置。安装视频监控并达到公共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及钢叉、盾牌、催泪喷剂等防卫器械;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设备。(责任单位:公安局、卫健局、财政局)(五)建立常态监测制度。建设市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业务数据及质量评估结果进行信息化管理。充实“互联网+托育服务”内涵,在优化服务、监督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作用,实现政

13、府、市场、机构、家庭的信息互联互通,促进供需双方对接,增强精准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卫健局、财政局、工信局)(六)规范机构人员管理。严格人员准入标准,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实行终身禁入。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机制和过程考核机制,所有从业人员均须持证上岗。制定市托育园内部管理规范手册,明确托育机构在食品安全、卫生保健、场所改建、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标准和管理要求,督促指导机构合法合规经营。(责任单位:卫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七)构建等级评估体系。按照“质量优先,普惠为本”原则,对全市已备案托育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分类管理,经专家组评定合格的托育机构向社会公布,帮助婴幼儿家庭选择合规、安心、放心的托育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星级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机构质量达不到对应类别标准的,则降低等级或取消认定。(责任单位:卫健局、财政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六、附则(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各项任务落地。如国家和省后续出台相关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二)本意见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三)本意见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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