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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工及暑(寒)假工管理规定1 .目的为积极响应国家倡导的社会实践育人政策,更好地为大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实习服务和规范高效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拓展综合素质,满足企业需求,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学生工、暑(寒)假工的管理。3 .定义3.1 学生工:指与公司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大中院校,依据课改精神,在教学过程中将学生安排进入公司,让其深入实际岗位,体验岗位工作内容和要求,感受劳动、企业文化,了解素质要求的员工3.2 暑(寒)假工:指在校学生利用暑(寒)假时间,以完成课题或个人锻炼为目的,到公司参加勤工俭学(实习)的员工3 .3学生工及暑(寒)假工的
2、身份均为在校学生,在工厂是以学习和社会实践为主要目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4 .权责4.1 人力资源部是负责暑假工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生工、暑(寒)假工的招聘、入职、离职和人事资料等管理工作。4.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暑假工的岗位培养、工作安排和使用管理等工作。5 .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待遇5.1 由于学生工及暑(寒)假工工作周期较短且主要以社会实践工作为目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主要安排在产品外包等生产辅助性岗位工作,工作时间随所在工序工作时间执行。5. 2学生工及暑(寒)假工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每月实习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最近的工
3、作日支付。实习期间如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另行奖励。6. 3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学生工及暑(寒)假工的身份均为在校学生,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法缴纳基本社会保险。但为保障其权益,公司为其办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实习期间如发生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及相应待遇等由公司配合申请商业保险理赔,超过商业保险理赔支付金额的部分公司不予承担。7. 管理规定7.1 学生工及暑(寒)假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岗位安排和管理,遵循厂规厂纪和作息时间。6.2学生工及暑(寒)假工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持真实有效身份证正本),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无不良
4、嗜好,无任何传染性疾病以及心脏病、癫痫等其他足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其他员工健康的疾病。6.3公司所有学生工、暑(寒)假工在公司社会实践期限最短为一个月。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所有学生工、暑(寒)假工暑假工皆需与公司签订实习劳务协议。社会实践结束后,需延长实践期限的,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6.4学生工、暑(寒)假工经评议后不符合公司要求,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实习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提交中止实习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按正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6.5学生工、暑(寒)假工离职分为合同到期、自动离职、辞职、辞退四种。无故缺工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在3日以上(含)的,视为自动离职。6.6学生工、暑(寒)假工申请辞职者,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未提交申请或申请未经同意且擅自离职的按旷工自动离职处理。7.附则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