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有关婚姻的立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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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代有关婚姻的立法提起古代有关婚姻的立法,大家多少都有些了解,几千年的封建家族制婚姻,甚至到了现代,还有影响。说到婚姻立法,必须要介绍西周,在宗法制度下父权和父权专制的社会,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影响极其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大体上也没超出。一、西周婚姻制度: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昏礼者,万世之始也()基本原则1.一夫一妻多妾。妻,为正妻。侧室,为妾。礼法: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正妻只能一个。正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处,是为庶出。嫡庶之间严格区分,对维护和延续宗法制度有重要的意义。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后世影响甚广,一直被后朝所继

2、承。2 .”同姓不婚。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在西周时期,同姓为婚受到严格的禁止,凡同姓不问远近亲疏,均不得通婚。3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也是影响后世的又一重要婚姻立法思想。诗经: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在宗法制度下,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继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个人之事。因此,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谓之“淫奔,是不为礼法所容的。婚姻缔结还要有媒氏中介。这条原则,甚至在现代的农村,还会看到。当初我国婚姻法制定时,还特别强调了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思想可谓渊源流长(二)婚姻缔结

3、的程序六礼1 .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到女方家提亲。2 .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分、并占卜祖庙以问吉凶。3 .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4 .纳征,也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5 .请期,即男家携礼至女家确定婚期。6 .亲迎,即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完成。西周时期的“六礼,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影响。直至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地区,缔结婚姻形式仍然可以看出“六礼的明显痕迹。(三)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1.七出,又称七去,是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为:不顺父母(公婆),去;淫(指得是乱族),

4、去;妒(乱家),去;有恶疾(不能共同生活),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五子,去。2.三不去,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者,夫家不能休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出嫁时还有娘家,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依。”与更三年丧-嫁入夫家后,曾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已经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娶妻时尚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贵。按礼制要求,妻者,齐也,夫妻应为T本,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与夫权的典型反映。各朝历代法律中关于婚姻解除的条件和限制,几乎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二、秦受儒家影响较小,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的保护超过历代秦朝关于婚姻的成立、形式、双方

5、的权利义务及解除等方面,在秦律都作了相关规定。1.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才有效,未经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丈夫休妻,也同样必须报官登记。秦简法律答问:女子甲为人妻,去忘,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2.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关系,秦律虽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受儒家影响较小,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的人身权利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如:规定丈夫通奸有罪。法律答问:妻悍,夫殴之,决其耳,若折肢指、体肤,问夫何论?当耐。即即使妻悍,丈夫也不能随意殴打。三、汉基本沿袭西周以来的传统,只在一些细节上有所改变,妻子地位更加低下()婚姻成立1 .早婚普遍。汉初惠帝六年,诏令女子年十五

6、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15岁30岁不嫁人的,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惩罚。2 .招赘婚姻。即男子被召入女家为赘婿。汉书贾谊传:家贫子壮则出赘。但,赘婿的社会地位也和秦代一样,受到歧视。汉书贡禹传:“孝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脏者,皆禁锢不得为吏。3 .一妻多妾制。几乎同西周一样。两汉时期,妾的名称很多,据史书记载有“小妻、小妇、妾、外妇、下妻等称呼。妻妾地位依然不同,妾的地位很低,汉律规定不准乱妻妾位,哀帝元寿二年,孔乡侯傅晏坐乱妻妾位免,徒合浦。(二)婚姻解除1 .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基本原则。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的绳索,妇女在婚后虽然事奉循公姥昼夜

7、勤劳作,但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强迫夫妻离异。孔雀东南飞中的的焦仲卿与刘兰芝,就是其中T列。2 .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休妻,而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行为,妻子也不能离开丈夫。白虎通嫁娶篇:“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恶,科导去也。片面要求妻子忍痛与丈夫生活在一起。3 .离婚后的财产,由丈夫提出离婚的,允许女方将出嫁时的财务带走。(三)家庭法1.不孝。封建统治把齐家看成是治国的前提,为了维护父系家长制,汉律有所规定。汉书衡山王传载,衡山王刘赐长子爽坐告王父不孝,皆弃市。据汉律,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殴打了父母皆处死刑,殴死父母者,枭首。杀父母者以大逆论,处腰斩。居父母丧期与人通奸者,死刑

8、。2.夫为妻纲。这是汉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制造出来的。说文解字:“妇,服也。即妻子要无条件服从丈夫,服侍丈夫。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则只能专心正色,保守贞操。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丈夫死了,妻子不能再嫁。夫有再娶之义,妇无适之文。”四、唐极力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缔结1 .法律确认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的合法性。唐律赋予了家长主婚权,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2 .”以娉财为信的结婚送礼制度。唐律同时实行这种送财礼的婚姻制度,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易的一种形式。3 .严禁同姓为婚。唐律继袭了以往的传统,违者,各徒两年。4 .严禁良贱通婚。这是为了维护以尊卑贵贱为

9、核心的封建等级制度,强调门当户对,如杂户隐瞒身分与良人为婚,要杖一百。良人私娶官户女者,判处一年半徒刑。(二)离婚唐律对七出、三不去略有修改。1.七出: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2 .”三不去: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而后贵、有所受而无所规。3 .义绝: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两年。”实际上,丈夫居于家中支配地位。可以采取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妻则受到夫家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家出走。五、宋继承唐制(一)婚姻缔结1 .婚龄规定,宋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2 .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

10、姐妹结婚不禁止。3 .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同属官亦同。其订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二)离婚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但也有少许变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六、元仿照辽代因俗而治办法,婚姻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七、明一基本沿用唐宋旧律,但在婚姻关系和违法婚姻上,有所发展和变化。变化如下:1 .大明律户律婚姻规定:凡男女订婚之初,如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以礼聘嫁。已报婚书,或有私约而悔婚者,或无婚书但受聘财者都要处以杖刑。2 .府州县亲民官不得于任内娶部民女为妻妾,违反者处杖刑,监临官不得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否则要一律治罪。3 .同姓为婚者,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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