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技局2013年综治及平安建设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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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科发(2023)3号关于印发淮安市洪泽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洪泽辖区内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完善科技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管理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淮安市洪泽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淮安市洪泽区科学技术局2023年2月14日淮安市洪泽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洪泽辖区内各类有财政经费支持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与管理。第二条区科技局是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

2、报并配合上级科技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第三条项目真实性由项目申报(承担)单位负责,因项目弄虚作假等原因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承担。第二章项目组织第四条区科技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指南和有关规定,组织洪泽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第五条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下发后,区科技局将通过政府网站、C)A办公系统及科技工作群等方式进行公示,扩大企事业单位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知晓面及知晓度。第六条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需符合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指南)要求。第七条项目申报主体须主动提供信用查询报告。区科技

3、局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项目申报主体信用状况进行信用审查,并将结果如实向上级科技部门汇报。第八条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初核,对首次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须深入项目现场走访,对项目情况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第九条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区科技局在所有拟申报项目中择优推荐。第十条拟推荐申报项目须经区科技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报。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一条对于立项项目,区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及项目合同,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区科技局对获批且在项目合同实施期内的项目强化动态监管,开展不定期检查,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年实地检查不少于一次(包括与

4、省、市科技部门共同开展的检查b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一)严格按照合同(任务、计划)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经费,如实报告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三)自觉接受区科技局及上级科技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按合同要求或上级科技部门统一安排,及时完成项目结题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开发或建设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一般只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一般

5、不超过一年。第十四条项目需要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书面意见报区科技局,经区科技局初审后报上级科技部门审批。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期内未发生财政拨款或项目承担单位承诺退回全部或结余财政资助经费,且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区科技局初审后报上级科技部门审批。(一)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二)因项目主要承担人员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三)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6、(四)因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难以继续实施项目的;(五)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第十六条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科技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停拨经费等初步处理,并报上级科技部门处理。(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存在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的;(二)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的;(三)超过合同执行期限两年以上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四)无故不接受科技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五)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第四章项目结题第十七条在项目合同期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相应的

7、规定期限内主动提出结题申请,经区科技局审核后报送上级科技部门办理结题申请。第十八条项目结题流程及材料组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和上级科技部门要求执行。第十九条项目结题类型(验收、总结、中止、强制中止)及项目后续管理(包括后补助经费下达、退回经费处理等)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而定。第二十条对于上级科技部门将验收权力下放至区科技局,且无上级具体验收管理办法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参照上级科技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验收。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科技局以前出台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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