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竞赛职务犯罪、重罪答案及采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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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犯罪嫌疑人李岩、杨崇、孙巍、阮岚涉嫌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案件审查报告一、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分析(22分)(一)犯罪嫌疑人李岩、杨崇、孙巍、阮岚共同贪污、犯罪嫌疑人杨崇受贿的犯罪事实。(事实7分)2002年4月,北州市轻工食品工业公司、东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北州分行、澳门南粤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宁南运动饮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0虬20%、10%、30%)o2006年5月,该司经东北省外经委批准更名为宁南北州东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澳门南粤公司于2015年前系东北省人民政府拥有和管理的全资企业,2015年后,新加坡某公司注资该公司,并持股10虹(公司性质1分)犯罪嫌疑人

2、李岩于2003年12月受北州市政府、中共北州市委组织部委派担任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犯罪嫌疑人孙巍、杨崇于2016年5月受北州市人民政府委派,担任东海集团董事长副总经理;犯罪嫌疑人阮岚于2011受南粤集团委派担任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体身份1分)2016年年底,北州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海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用该公司的职工福利基金为全体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后,李岩径自通知孙巍取消为全体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取消购买全体职工保险05分)2017年初,由于东海公司准备上市转制,时任东海公司总经理李岩、副总经理孙巍、杨崇、阮岚、于岗5人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或领导同意,在公司例会上

3、共同研究决定,从公司工会账上开支100O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左右,为5位正副总经理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并指示杨崇负责落实。(提议决定过程0.5分)2017年5月,杨崇根据指示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州市支公司(下称“人保公司”)副总经理梁燕联系,要求粱为他们5人拟定投保方案,在双方商定保险方案过程中,杨崇一并提出要求给予优惠返还。梁燕为争取该笔业务,经向人保公司总经理黄绍光汇报并商定按照保费3%计算予以现金优惠返还,杨崇对上述金额表示同意。(索贿事实1分)于是梁燕为李岩拟定购买国寿福瑞和康宁定期两个险种,为于岗、杨崇、孙巍、阮岚4人拟定购买国寿福馨和康宁定期两个险种,投保费分别为3318800元、

4、1918500元、1875600元、2009100元、2291850元,共计11413850元。(购买险种、金额0.5分)2017年6月22日,杨崇指示公司财务部经理梁海从工会账上划1300万元到中国工商银行三水市支行兴隆储蓄所新设的工会账户。6月27日,杨崇又指示梁海从前述账户分3笔划出11413850元至人保公司。(转账过程0.5分)人保公司收到保费后,梁燕于6月29日按投保计划分别为李岩等五人办理了5份投保单,并开具相应5份正式发票,经由杨崇将保单连同发票交给李岩等人,并对保单签字留存。同时,人保公司应杨崇要求另开具一张总金额为11413850元的非正式发票,并加盖“附件”印章后交东海集

5、团有限公司用于公司平帐。后该张票据经李岩、杨崇、孙巍、于岗、阮岚签字后,由杨崇指令梁海入公司账。(北具两套发票及附件发票入账。5分)事后,梁燕按照约定开设一张户名为杨崇的个人存折,将342400元存入该存折中,并交予杨崇。杨崇将其中的9万元平分给李岩、孙巍、于岗三人。(回扣数额及处置0.5分)犯罪嫌疑人杨崇、孙巍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共同贪污犯罪事实(坦白0.5分);杨崇又主动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受贿自首。5分)。李岩、孙巍、杨崇、阮岚贪污犯罪的证据分析论证:(贪污分析5分)1 .李岩的供述及宁南北州东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企业性质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共北州市政府出具的关于

6、李岩同志职务任免决定、中共北州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关于李岩通知职务任职决定、关于孙巍等同志职务任职决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具的干部履历表、犯罪嫌疑人李岩供述,证明李岩受北州市政府委派于2003年至案发担任东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巍、杨崇受北州市委组织部委派于2016年8月至案发担任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事实。李岩、阮岚的供述证明阮岚于2016年受南粤集团委派担任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宁南北州东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犯罪嫌疑人李岩、孙巍、杨崇系受国家机关委派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罪嫌疑人阮岚不具有国家工作

7、人员身份。(0.5分)2 .中国人寿北州分公司出具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单、证人黄绍光、梁燕证言、李岩、杨崇、孙巍、阮岚供述证明中国人寿北州分公司由梁燕负责根据杨崇的要求分别为李岩等五人购买了总额为11413850元的个人保险的事实。杨崇供述、证人梁海、梁燕证言、中国工商银行记账凭证证明2017年6月22日经李岩审批,东海公司用新设立的219700189999工会账户将11413850元分三次转入人保公司北州支公司账户用于购买保险的事实。保险业专用发票,证人黄绍光、梁燕、梁海证言,杨崇供述,证明北州分公司应杨崇的要求,就李岩等五人所购买的保险开具了两套保险业专用发票,其中一套正式发票用作凭证、另

8、一套盖有附件字样的发票用于公司平帐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李岩、孙巍、杨崇、阮岚经共谋,利用担任东海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用公司职工福利基金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为手段,共同侵吞11413850元的事实。(0.5分)3 .证人黄绍光、韩伟贤、董坤棠、邓建卿证言,证明2017年下半年或2018年初,董坤棠、韩伟贤曾先后受孙巍指派为公司制作全体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方案但最终被告知取消的事实。东海公司资产负债表,证明2017年东海公司职工福利费项目中确有4421.96万元资产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2017年初东海公司曾要求该公司为东海全体职工购买保险拟定一套方案,但做好方案之后

9、被东海告知不购买并改由为东海总经理购买保险的事实。(0.5分)4 .东北省北州市监察委员会案发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说明、北州市公安局死亡证明书证明案件程序事项。(0.5分)本组证据综合分析论证:1、关于证实犯罪嫌疑人李岩具有共同贪污主观故意的分析论证。(1分)犯罪嫌疑人李岩到案后否认其具有共同贪污的主观故意,辩称一是其明知购买保险款项系国有资产,使用应报政府审批,并指令杨崇拟写相关报告;二是当时决议内容系为全体职工购买,非仅为五位正副经理购买;三是曾指令制作全体职工购买保险方案。故系杨崇等人未按决议落实,而不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但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以下几个方面:(1)孙巍的供述指认李岩曾明确让其终

10、止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的计划,而工会主席韩伟贤也证实孙巍和他谈及此事时李岩在场。此事同时得到工会副主席董坤棠以及人保北州分公司总经理黄绍光等人相关证言的印证。(2)李岩以及孙巍、杨崇、阮岚的供述表明,在决定为五人购买保险的会议上,没有人再提及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的事情,李岩身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对公司的最终决策意见承担领导责任。(3)具体经办购买保险事宜的杨崇和梁海证实,购买保险所需费用从东海公司转入人保北州分公司以及保费发票在东海公司平帐的过程中,均需有李岩在相关票据上签字确认。综上所述,李岩的辩解不能成立,仅为公司五位总经理购买保险的事情李岩不仅知道,而且系经由其拍板促成。因此,李具有共同贪

11、污的主观故意。2、关于犯罪嫌疑人阮岚有罪供述可采性的分析论证。(1分)阮岚仅在第三份笔录供述其明知购买保险的过程,但在第四、五份笔录中认为该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承办人审查后认为,阮岚的有罪供述可以采信,理由如下:(1)工作说明表明未对其刑讯逼供,并由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实。(2)技术部门的工作说明表明同步录音录像完整、连贯,且在制作过程中未发现异常迹象。(3)阮岚的有罪供述与同案犯的有罪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而其的辩解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3、关于犯罪嫌疑人杨崇相关辩解不能成立的分析论证。1分)嫌疑人杨崇在第三份笔录中辩称当时事先把总经理基金划至一部分至职工福利金,故系“用总经理基金”购买保险

12、的辩解,不仅与其之前供述相矛盾,也与证人梁海、邓建卿的证言相矛盾,不应予以采信。综上所述,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李岩、孙巍、杨崇、阮岚以及于岗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共同决定并由杨崇具体经手,采用购买可兑换现金的个人商业保险的形式,将11413850元职工福利金共同予以侵吞的事实。杨崇涉嫌受贿罪的证据分析论证:(受贿分析2分)关于犯罪嫌疑人杨崇利用经手购买保险的职务便利,索要人保公司北州分公司保险回扣共计人民币342400元的证据材料。证人梁燕、黄绍光证言。证实杨崇在向该公司购买保险过程中索要回扣,经黄绍光同意,将保费的3%(计342400元)存入杨崇个人存折的事实。杨崇供述与李岩、孙巍供述相

13、互印证。证明其在因贪污犯罪事实被调查后,又主动向监察机关供述了其向人保公司北州支公司索要34万余元回扣,并将其中的9万元给了李岩、于岗和孙巍(每人一张3万元的存折)且未说明真相的事实。(1分)上述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杨崇主动向监察机关供述,在向人保公司北州分公司购买保险过程中,向该司索要保险回扣共计人民币342400元的,并将其中的9万元均分给李岩、于岗和孙巍的事实。(1分)(二)犯罪嫌疑人孙巍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事实5分)2018年8月30日20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孙巍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北A0012的丰田牌面包车,行至北州市上港区东二村内距东面村口约500米处卅(时间、地点、人物1分),与被害

14、人马桂华所驾驶的无牌解放货车相遇,由于道路狭窄,难以通行,双方僵持不下。马桂华站在货车驾驶室踏板上意欲阻止孙巍驾车通过,孙巍在明知道路有效宽度不足,强行通过必然导致两车侧面相撞危及马桂华生命的情况下(间接故意1分),不顾现场群众的一再阻拦,仍然发动车辆强行通过,造成被害人马桂华受到强大的外界钝性暴力挤压,当场死亡(后果及死因1分)。案发后,孙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首1会),孙巍家属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30万元。(赔偿1殳)故意杀人证据综合分析论证:(分析3分)证人邱小郑、李文青证言与犯罪嫌疑人孙巍供述相互印证,证明犯罪嫌疑人孙巍在明知路面宽度不允许两车交汇通过的情况

15、下,仍猛踩油门强行通过,导致站在车辆左踏板的货车司机被挤压致死的事实。(2018)法尸检字第173号刑事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马桂华的死亡原因,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二者相互印证,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害人马桂华的死亡系受强大外界钝性暴力挤压身体所致。警情记录、邱小郑证言、孙巍供述,证明其发现货车司机死亡后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的事实。和解协议书证明孙巍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孙巍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孙巍在案发后,主动报警等候处理,并进行了相关赔偿。(1分)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鉴定意见,结合犯罪嫌疑人孙巍的供述和目击证人邱小郑、李文青的证言,

16、可以证明孙巍驾驶面包车在与货车交汇时,明知无法通过,仍然不听劝阻强行开车,致使货车司机被挤压当场死亡;根据接警记录和相关证言,可以证明孙巍有自首情节。(2分)二、案件定性及需要说明的问题(40分)(一)关于案件的事实和定性(共计25分)1、犯罪嫌疑人李岩等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4.0)(1)从犯罪主体看:东海集团不属国有公司、企业,不符合本罪主体要件。(1分)(2)从犯罪对象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由此判断,职工福利基金不属于国有资产。(1分)(3)从行为手段看:东海集团出于改善职工福利的目的,将历年积累的福利基金分发给全体职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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