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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管理标准1.范围1.L本标准适用于电厂所辖范围内生产、生活、行政办公楼及与生产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1.2.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和外包工程中从事外包工作业的各级人员。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3.术语和定义3.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
2、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3. 2.一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区是指厂内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在一级动火区域内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动火作业称为一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以下区域为一级动火工作范围:1)油区、油管路及设备:油区围栏内油管道设备,即油区、供油泵房、卸油泵房、污油池、油管道及其油管道连接的吹扫蒸汽管、有污油的沟道、
3、油管道沟、油加热器等设备;2)锅炉燃油系统的油管道、阀门及其连接的表计等设备;3)油浸式变压器本体及附件、各类油箱、油缸本体;4)汽机油系统、油罐、油箱、供回油管道、污油管及其5米以内区域;5)高压厂变、高压备变和主变本体及其5米以内区域;6)氢区:氢冷发电机组、氢管道阀门、法兰、氢瓶、氢棚、排氢管道口及其10米内区域;氢气管路及其2米以内区域;有明显“氢区”标志的区域;7)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快站;8)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煤粉管道;9)脱硫吸收塔内设备、原烟道、净烟道、脱硫GGH内部、再循环浆液箱、事故浆液箱、石灰石浆液箱;10)涂刷防腐材料的箱体、罐、烟道及其他密闭容器内;11)氨区:
4、氨管道阀门、法兰、储氨罐瓶、排氨管道及其周围10米内区域;氨气管路及其2米以内区域;有明显“氨区”标志的区域。一级动火票审批人为厂级领导、安监部门和消防保卫部门。3.3.二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动火作业称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以下区域为二级动火工作范围:1)油区以外5米内的区域;2)距油管路、阀门、连接表计等设备5米以内区域;3)废油箱及其管道系统;4)距氢气管道2米以外,10米以内的区域;5)与系统能用盲板隔开的燃油、控制油、润滑油管道系统;6)升压站、6KV、400V配电室、煤场、煤
5、仓、输煤控制室、除灰控制室、脱硫控制室等区域;7)制粉系统、输煤系统的落煤斗、滚轴筛、碎煤机、输煤皮带上方区域;8)其它或易燃物上方及附近区域;9)电缆上方区域;10)控制室、计算机机房、通讯机房、档案室、仓库、车库、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夹层及电缆隧道、柴油发电机房;11)其它防火重点区域。二级动火票审批人为动火部门主管主任(副主任)和消防保卫部门4.职责4.1. 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安全职责4.LL工作的必要性。4.1.2.工作是否安全。4.1.3.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4.1.4.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4.2.动火安全措施票联系人安全职责4.2.1.
6、工作的必要性。4.2.2.工作是否安全。4.2.3.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4.2.4.必须到现场核实动火方案和现场情况,符合动火条件后方可审批。4.3.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人安全职责4.3.1.工作是否安全。4.3.2.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协助开展危害识别。4.3.3.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4.3.4.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现场安全措施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4.3.5.向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4.3.6.动火完工后,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并在动火安全措施票上签字终结。4.3.7.当发现动
7、火部位与动火安全措施票不相符、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任何异常情况时,有权拒绝许可。4.4.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安全职责4.4.1.安全正确地组织动火作业。4.4.2.进行动火前的检查(见附录A动火作业检查表)4.4.3.完成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4.4.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4.4.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4.4.6.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4.4.7.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4.5.消防监护人安全职责4.5.1
8、.消防监护人指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消防人员。4.5.2.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4.5.3.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4.5.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不得离开现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4. 5.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并在2小时后在动火安全措施票上签字终结。4.5. 6.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熟练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4.5.7.发现有违反动火安全措施票、动火作业程序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必要时停止作业,并通知动
9、火审批人。4.6.动火检测人安全职责4.6.1.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的可燃性气体(或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44.66.22.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要求立即停止动火。44.66.33.检测仪器测定结果是否正确。4.7.动火执行人安全职责4.7.1.动火执行人员应经培训I,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并持证上岗。4.7.2.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许可的动火安全措施票。4.7.3.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要求,做好安全措施。4. 7.4.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动火作
10、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动火。5. 7.5.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6. 7.6.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7. 7.7.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4.7.8.在进行电焊作业时严格执行“十不焊”:1)不是电焊工不能焊;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3)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不能焊;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桶、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
11、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8)焊接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9)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不能焊5.流程与风险分析5.1. 管理流程图一级动火作业图见附录A;5. 2.控制点5. 2.1.动火规范:应制定动火作业管理标准,控制和规范动火作业。8. 2.2.动火安全措施票: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工作票和动火安全措施票,隔离所有的危
12、险能源。5.2.3.外包项目动火:外包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要求,由电厂责任部门的工作负责人按动火等级申请和履行外包动火申请。5.2.4.危险辨识: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作业危害分析,使用动火作业检查表,识别危险点、制定动火工作方案及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5.2.5.培训和持证作业:动火执行人员应经培训,取得合格证并持证上岗。5.2.6.个人防护和警示: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动火现场应设立隔离栏或警示标识。5.2.7,可燃性气体测定:一级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前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5.2.8.
13、动火批准: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均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包括可燃性气体含量,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5.2.9.一级动火监护:一级动火作业,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消防队按防火预案作好应急准备工作。5.2.10.二级动火监护:二级动火作业,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5.2.11.动火过程异常控制: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5.2.12.动火现场清理:动
14、火作业结束后,应整理、清扫、检查现场,做到不留任何火种。5.2.13.动火后监护:动火工作人或负责人或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在现场留守2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发生火灾事故;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消防监护人在动火安全措施票上签字,终结动火作业。5.2.14.特殊作业动火:动火作业涉及其他特殊作业应按相关要求执行。5.3.风险分析5.3.1.如果没有制定动火作业规范,控制和规范动火作业,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5.3.2.如果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办理工作票和动火安全措施票,隔离所有的危险能源,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5.3.3.如果外包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要求,电厂责任
15、部门的工作负责人未按动火等级申请和履行外包动火申请,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5.3.4.如果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前未进行作业危害分析,也没有使用动火作业检查表,识别危险点、制定动火工作方案及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5.3.5.如果动火执行人员没有经培训,取得合格证并持证上岗,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火灾或爆炸事故。5.3.6.如果动火作业人未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和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动火现场也没有设立隔离栏或警示标识,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火灾。5.3.7.如果一级动火作业没有在动火前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5.3.8.如果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没有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确无问题,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5.3.9.如果一级动火作业,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没有在现场监护,消防队未按防火预案作好应急准备工作,火灾或爆炸发生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可能引起事故扩大。5.3.10.如果二级动火作业,动火部门没有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队员在现场监护,可能导致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