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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现代社会商业活动频繁,很多投资者为了鼓励职业经理人,实施各种各样的股权、期权激励,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缴纳该部分个人所得税,那将是一笔非常大的支出。作为法治时代的公民,我们应该遵守法律,不能偷税漏税,但是我们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相关的优惠条件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费。这在短期内从微观层面来讲是暂时减少了国家的税收,但是从宏观层面来讲,有利于国家税法制度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案例描述某上市公司CEO李某月薪为50000元,专项扣除为2000元,三险一金及附加扣除为5100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其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承诺CEO李某2018年1月-201
2、9年12月在企业履行工作义务24个月,完成董事会批准的两年预算的主要经济指标,则可以每股1元的面值购买该企业股票10万股。假设2019年12月,CEO李某如约完成了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董事会决定准予CEO李某于2020年1月行权,该股票市价每股10元,CEO李某于2020年1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1)月薪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5000-2000-5100)*30%-4410=6960(元工(2)期权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100oo0*(10-1)=90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00*45%-181920=223080(元)(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I(3)CEO李某
3、在2020年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960+223080=230040(元如果CEO李某行权当月并无足够的现金纳税,则需要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分析方案一:李某在行权时应向税务机关备案,依法申请延期至2020年12月纳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
4、纳个人所得税。CEO李某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在2020年12月完税,成功地取得递延纳税税收收益。方案二如果本案例中的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则CEO李某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行权时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
5、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因此,CEO李某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以暂不纳税,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只要CEO李某不做股权转让就不需要纳税。假如CEO李某于2020年1月将其本人持有的10万股股权以每股10元的价格实施了转让,获得现金100万元,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CEO李某应在2020年1月申报纳税。应纳税所得额=IoOOOOOTOOOOO=90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00*20
6、%=180000(元)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如下:(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纳税。(3)2022年1月I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案例启示股权激励所得税收筹划空间很大,在行权时应认真学习相关税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降低税务风险还可以降低税负。这才是安全降税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