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政府机关保密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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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委政府机关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街道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第四条党委、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第五条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六条在街

2、道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各部门保密工作由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干事。各级保密组织的成员和各单位的保密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第八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和同级党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二)、制定修订学院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

3、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四)、负责审定我街道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五)、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二)、街道党委、政府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三)、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

4、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第十二条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部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第十三条保密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

5、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第十六条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七条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第十八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第十九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

6、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第二十条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街道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第二十一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复制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三)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第二十二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

7、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第二十三条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第二十四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第二十五条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第五章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二

8、十六条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第六章涉密会议保密规定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第二十八条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第二十九条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

9、,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登记、保管。第三十条会议传达涉密内容,应规定传达的内定、范围、时间,与会者不得违反。第三十一条有涉密内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第七章失泄密报告制度第三十二条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街道保密委员会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机关。第八章保密教育检查制度第三十三条街道保密委员会对职工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学习,遵守

10、保密法规,不断提高教职工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观念。第九章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第三十四条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保密工作的领导。第三十五条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问题,年终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工作情况。第三十六条街道领导班子,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保密办负责人对街道保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部署,负责监督检查机关的保密工作。第三十七条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

11、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要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要对发展保密技术负起领导责任。要制定规划,加大投入,积极促进保密工作现代化。第三十九条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职工保密纪律教育,对失泄密案件要严查处,绝不能徇情袒护,姑息养奸。第四十条领导干部要支持保密部门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制度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第十章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12、。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第四十二条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第四十三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第四十四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

13、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第四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保密委员会负责我街道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保密培训和严格审查,并进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一章文件保密制度第四十六条秘密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一)密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二)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制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三)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

14、,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四)对于秘密文件,不经上级制文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五)保管秘密文件的办公室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门窗、卷柜应保证三铁。第四十七条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一)密秘密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文书,如有欠交的文件,文书有权提出限期交回。(三)销毁秘

15、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登记造册。经保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上级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第四十八条秘密文件的传送(一)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要经保密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四)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普通电话。第十二章领导干部保密制度第四十九条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的规定精神,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第五十条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办,不准带回家中,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还交文书。确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阅办文件的领导同志,必须具有坚固的保密设施,不许给无关的人中阅看。第五十一条不要随便将秘密文件堆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办公桌内,锁好户门。第五十二条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第五十三条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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