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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2、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举报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从其规定。第四条【处理原则】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处
3、理的相关职责。第六条【信息化保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分级管理、网上流转、实时监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举报核查效率。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七条【制度与渠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一)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本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协调、督办、移送、转(交)办、反馈、奖励、统计和报告以及案件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二)进一步完善“12350”等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系统和渠道,除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已开通举报电话“12350”外,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设立本行业领域、本部门的举报
4、电话,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电子邮箱,并可公布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举报渠道。第八条【行业部门受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第九条【12350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专线“12350”受理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举报投诉;对有明确行业管理部门且相关部门已经开通举报途径的安全举报投诉事项,12350专线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如举报人坚持要求,12350热线可受理,并根据举报事项性质以安委办名义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属于
5、举报事项发生地的区应急管理局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区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接受转办指令的市直部门或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统称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可以自行核查处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主管部门或转交区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处理。第十条【举报要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地点、举报事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不予受理情形】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问
6、题或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三)已经受理的举报,单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四)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第十二条【举报人权益保护】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五)对举报人进
7、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第三章举报核查第十三条【核查规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交办部门应当跟踪督导,承办部门应对核查结果负责,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二)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可牵头同级行业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三)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修改或者变动,则从其新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涉及多部门举报事项的核查规则】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8、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市、区安委办或最先受理部门依据各部门职责确定牵头部门,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各部门也可以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核查并答复举报人。第十五条【办理期限】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当自收到受理举报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反
9、馈时限内尚未完成隐患整治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治完毕。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收到转办函之后,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第十六条【反馈时限】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经核实不属实的,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转办单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
10、内反馈转办单位。第四章举报奖励第十七条【举报奖励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八条【奖金发放】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有关举报奖励的规定,在举报核实
11、后期限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以便转账领取。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或未提供有效收款账号,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第十九条【奖金额度】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举报人举报同一类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每季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0
12、OO元。(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包括:1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2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4 .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
13、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5 .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6 .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7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8 .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
14、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第二十条【多人举报情形】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单位给予最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第二十一条【不予发放奖励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三
15、)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第
16、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纪律要求】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第二十三条【问责】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二十四条【经费保障】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