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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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XX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2、,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者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消防装备水平;(三)组织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四)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综合性

3、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享受工资、津补贴、保险以及相关福利待遇;(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志愿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消防公益事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三)开展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场所、建筑和居民住宅等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防火措

4、施和责任;(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对本区域内的居民楼院和相关单位、场所开展防火检查,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二)开展群众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活动,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特殊人群、弱势群体的消防宣传;(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四)完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

5、务;(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共同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定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五)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

6、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具有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为消防监督检查和灭火救援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

7、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一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三)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8、;(五)保障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车通道应当划线管理、设置标识,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和集中充电管理;(六)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主管部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住宅区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负责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本条前款规定除第(一)项以外的相关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建筑物由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物消防安全负责。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对管理或者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

9、规、规章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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