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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XX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在我县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及其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第三条XX县水利局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是XX县水利局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
2、管理。质量监督站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站的监督。第五条XX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XX县水利局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
3、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到质量监督站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工程开工前到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文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与质量保证体系资料等,并签订质量监督书。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期为签订质量监督书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组)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及时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
4、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及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并将项目划分情况书面报送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质量监督站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项目划分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第十一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确需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划分报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确认。第十二条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加强对管辖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站在质量监督过程中,主要对以下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复核设计、施工、监理和
5、有关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项目划分执行情况;(四)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五)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六)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自检(抽检)部位和数量满足规范要求情况,已完工程的质量评定符合规范要求情况;(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质量监督人员在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应当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发现所检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向市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
6、告,并向项目法人单位下达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项目法人要组织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报质量监督站备案。第十四条质量监督站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或对工程质量进行终检时,可以指定具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负责。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自检和平行(跟踪)检测。第十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备案。质量缺陷处理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结果报
7、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认真处理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及时安排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经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核定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书面报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第十八条分部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和项目法人认定。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备。质量监
8、督站应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将核备(核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第十九条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的评定结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评定,并报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第二十条单位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质量监督站应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将核备(核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的质量结论应当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组织法人验收,并邀请质监机构派员列席验收会议。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前,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按照有关规程要求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核定意见。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县水利局负责解释,有关条款有上级后续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