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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XX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
2、日常工作;(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三)是否通过县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合理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收费;(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条评议方式社会评议采取群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群众评议可采取在XX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方式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第五条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第六条评议结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第七条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