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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XX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XX县行政区域内,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XX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细则申请补偿。第三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评估认定专班,本细则实施主管部门为XX县林业局。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宣传部、乡镇(街
2、道)等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相关职责如下:县政府办:负责指导和督查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县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损失和林木损害的具体认定等相关工作;县财政局:主要承担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补偿资金的保障,并参与监督致害补偿的认定;县民政局:主要承担对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人员伤亡或丧失劳动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救助;县人社局:主要承担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力程度的鉴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主要承担对损害农作物以及损害家畜、家禽等受损财产价格的评估认定,包括受损程度、受害面积、损伤数量、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县公安局:主要承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治安、
3、刑事案件的查处;县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县野生动物保护新闻宣传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调查核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和补偿兑现等相关工作。其它受损财产的金额评估认定由县林业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协商确定。第四条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林业局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
4、事处。第五条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三)
5、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七)县林业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人工繁育、驯养、运输的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驯养、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备,通过保护现场、拍摄影
6、像资料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以备核查。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当事人应当在得知财产损害发生后15个日内,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经受理机关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受理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备登记后,安排2人以上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录像、照片),并于完成调查取证后K)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情况报告。做好调查笔录,指导申请人如实填写XX县陆
7、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登记表(以下简称补偿登记表),连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补偿资格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上报XX县林业局复核。第九条XX县林业局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填写XX县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认定表(以下简称补偿认定表)作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县政府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XX县林业局提出,XX县林业局应当在收到异议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另选其他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
8、内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XX县林业局作出补偿决定,经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根据补偿决定一次性发放补偿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县林业局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鉴定费用由县财政承担。第十条补偿登记表补偿认定表一式3份,补偿登记表由XX县林业局、所在乡镇(街道)和受害人各持1份;补偿认定表由XX县林业局留存1份(含相关证明材料),所在乡镇(街道)1份,另1份报市级备查。补偿登记表和补偿认定表由XX县林业局统一制定。第十一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的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三)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四)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
10、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五)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虬(七)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虬(八)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九)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XX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
11、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金的使用情况,由县财政局和审计局依法进行监督。第十二条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乡镇街道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责,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四条采取购买保险方式进行补偿的,按照保险公司制定的理赔方案进行补偿。第十五条本细则由XX县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4年3月2日起实施
12、,有效期5年。咕归曰.旺儿电斗从扑肠7咻电和14才国本j寻春;口生1人自然;电、里里岫夕中出口加详细地址和联笈山;工身份证号代用人外幺巴寻主人歪H壬mh+p日俗11F三发生过程受伤害情况受害人误工情1口误工时间自r一年一月一日至一年_月4+江H误工损失(元)医疗救治情况住院时间医院名称治疗结果认定的医疗救治费用差额伤残等级鉴定是否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评残鉴定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费初步认定伤残补助标准人身伤害补偿3m受害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章负责人:审核人:调查人:(盖章)年月日说明:认定的医疗救治费用差额二医疗救治总费用-医保报销部分-工伤保险报销部分-应自费承担部分。荥经县Pi受损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甘生野生1物致害?性别或单位性质!场调查核:实登记表出生日期或注册日期(财产损失)详细地址身份证号或社会信用代码代理人姓名与受损人或详位关系电话详细地址身份证号致害动物名称调查人签名日期财产受损害情况损毁农作物、林木或林下作物种类面积或数量单价小计死亡禽畜种类数量单价小计其他财产受损情况初步定损损毁的作物市场价(元)损毁的林木市场价(元)死亡畜禽市场价(元)其他财产受损价值(元)财产损失总计(元)受损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章负责人:审核人:调查人:(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