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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残疾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根本利益,促进残疾人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户籍在XX县行政区域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康复救助、法律援助、就业培训、体育文化等方面适用本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相关补助、补贴等标准随政策及时调整。第二章社会保障第三条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XX县户籍一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贴、二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70
2、元补贴,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XX县户籍低保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代其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第三章教育补助第五条学前教育补助。对在幼儿园就读的持证残疾儿童每期补助每人900元,全年补助每人1800元;在幼儿园就读,且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子女的,每期补助每人500元,全年补助每人IOoo元。第六条特殊教育补助。对在聋儿语训学校
3、、特教学校就读的持证残疾学生每期补助每人750元,全年补助每人1500元。第七条高中教育补助。对在高中学校就读的持证残疾人每期补助每人1000元,全年补助每人2000元;在高中学校就读,且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子女的,每期补助每人600元,全年补助每人1200元。第八条残疾人考生参加普通高考考入国民教育本科院校和专科院校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3000元、2000元。在高等学校就读考上研究生的残疾学生,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100OO元;持证残疾人子女参加普通高考考入国民教育本科院校和专科院校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2000元、100O元。在高等学校就读考上研究生的残
4、疾人子女,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5000元。第四章就业补贴第九条鼓励残疾人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由县残联组织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给予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主要用于购买培训使用的生产学习资料(如猪仔、鸡仔、种苗、化肥等)以及包含培训人员食宿、误工补贴、交通补贴、培训课程等费用;参加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助每人每天50元(建档立卡户除外);自费参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县民政局认可的正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享受过相关部门补贴的残疾人除外),凭培训合格证和培训机构开具的报名费、生活费、住宿费
5、等有效票据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核后报上级残联核定,补贴最高限额每人每年1000元(IOoO元以内的据实结算)。第十条鼓励残疾人灵活就业和发展生产。残疾人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包括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申请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灵活就业补贴;对残疾人发展农村种植、养殖业项目(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发展以外)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申请一次性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发展生产补贴(灵活就业和发展生产两项补贴当年不能重复享受)。第五章康复救助第十一条假肢安装。残联为有假肢安装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假肢安装项目救助。大腿假肢
6、安装的残疾人,每例救助4000元;小腿假肢安装的残疾人,每例救助2000元;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安装大、小腿假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救助每人6000元、3000元。第十二条眼睛白内障复明手术。在市级定点医院做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报销后,给予救助每人500元;在县内医院做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报销后,给予救助每人100元。第十三条肢体(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对参加康复项目的脑瘫儿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报销后,给予项目救助每人每年20000元(直接拨付到康复项目实施机构,用于儿童康复项目),县残联给予康复生活补助每人每年K)OO元;脑瘫儿患者在定点康复机
7、构配置矫形鞋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救助每人5000元(直接拨付到康复项目实施机构,用于儿童康复项目),在定点康复机构之外自行配置矫形鞋且价格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救助每人5000元(不足5000元的据实结算);对实施肢残矫治手术的残疾儿童,给予项目救助每人每年30000Tljo第十四条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助听器适配。适龄听力残疾儿童在定点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接受语言康复训练的,给予项目救助每人每年20000元(直接拨付到康复项目实施机构,用于儿童康复项目),县残联给予生活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对经过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残疾儿童,给予项目救助不超过60000元,
8、对经过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评估需佩戴助听器的,每人单耳救助不超过5000元。第十五条孤独症、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参加康复项目的孤独症、智力残疾儿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报销后,给予项目救助每人每年20000元(直接拨付到康复项目实施机构,用于儿童康复项目),县残联给予康复生活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第十六条残疾人轮椅车适配。为有需求的瘫痪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免费提供出行轮椅车;为购买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燃油车的下肢残疾人给予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每人每年365元。第六章维权扶持第十七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第
9、十八条城乡持证残疾人患重大疾病治疗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程序经相关部门报销、救助后自付部分超过100Oo元的,按10%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第七章体育、文化、艺术等比赛评奖活动第十九条残疾人参加官方组织的体育竞技或职业技能比赛。获得国际残疾人比赛前三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0元、15000元、IOoOO元奖金;获得全国残疾人比赛前三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0元、8000元、5000元奖金;获得全省残疾人比赛前三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5000元、4000元、3000元奖金;获得市级残疾人比赛前三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
10、00O元奖金。第二十条残疾人参加对具有认定资格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艺术类评奖活动。获得全国性文艺创作、歌舞、书法、摄影、技能比赛等评奖活动前三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100OO元、8000元、5000元奖金;获得省级文艺创作、歌舞、书法、摄影、技能比赛等评奖活动前三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5000元、4000元、3000元奖金。获得市级比赛前三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Iooo元奖金。第八章税收扶持第二十一条对残疾人员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第二十二条对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免征增值税。第九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把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业务工作、培训教育的财政投入,积极引导社会捐助、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残疾人事业。第二十四条配套印发XX县残疾人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XX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