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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水利和湖泊局行政执法督察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防止或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XX省行政执法条例和XX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督察是指本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第三条本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督察。定期督察每年12次,不定期督察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督察人员由本机关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法制工作人员组成。第四条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执法督察,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第五条行政执法督察内容主要包括:(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六)执法活动的依据是否正确、合法;(七)执法结果是否合法、适当;(八)法定职责是否履行;(九)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形。第六条在行政执法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现场执法活动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二)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决定纠正;(三)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四)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纠正。对执法违法、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按XX县水利局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