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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7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的域外效力也称为(C)。C.属人效力2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系属”部分是(C)。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3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八)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A.直接适用的法4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D)。D.19世纪5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B.萨维尼6 .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八)。A.意思自治说7 .我国加入的
2、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8 .在我国,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B)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8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9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D)内予以公布。D.18个月10 .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D)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D.协议选择仲裁裁决二,多项选择题11 .下列选项中属于系属公式的有(ABCD)。A.属人法B.物之所在地法C彳亍为地法D.法院地法12.运送中的物品处于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所以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AB)。A.发运地
3、法律B.送达地法律13.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具有竞争性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指名道姓发布不利于王某的信息,并附有王某的肖像,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BCD)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14.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ABCD)。A.合同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C.继承关系D.管辖权确定15.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
4、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B.邮寄送达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三、名词解释16 .法律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17.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18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当国际商事合同无效或失效时,作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独立于该合同而继续有效。四、简述题19 .
5、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答:准据法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Q)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才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未经冲突规范的援引就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不能称之为准据法。准据法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它可以是国内实体法,包括本国实体法和外国实体法,也可以是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如果法院没有适用该国的实体法而是适用了该国的冲突法,则被适用了的法律就不能被看作是准据法。20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
6、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I)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五、论
7、述题21 .论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答: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常常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因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批评。当代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Q)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1951年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指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去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新理论的运用,把单一的冲突规范形式发展成了多重的冲突规范形式,使传统封闭的规范演变成为开放型的规范,适应了当今采用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并且在立法上得到了相应的肯定。侵权行为自体法虽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就其本身而言,存
8、在着一个难以克服的缺陷,即可选择法律的不确定性。(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为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提出,他主张契约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个法律。现在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将这一原则引入了侵权领域。尽管赋予当事人的只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也只能是法院地法,但无论对于国际私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这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突破,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所谓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是指,如果侵权行为当事人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们的住所地、居所地位于同一个国家,侵权行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
9、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我们应注意对这一原则的运用绝不能僵化。六.案例题22.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ItM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2011年10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2012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
10、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问:(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2)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答:(1)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