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环保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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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环保行政调解,是本局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受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第三条成立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局属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法规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局综治办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或指定本单位一人)为行政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纠纷调解工作;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本局法

2、律顾问)为本局特邀行政调解员,视调解案件的情况需要,委派相关律师参加调解工作。第四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审定分流,调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工作;(二)每半年一次听取纠纷调解工作汇报;(三)负责涉及各部门,纠纷的协调工作;第五条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三)负责通知相关部门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四)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五)将纠纷调解工作每半年总结一次,报告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

3、原则;(二)合法原则;(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四)注重效果原贝L第七条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调解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出30个工作日。第八条行政调解的程序(一)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二)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交调解员审阅;(三)调解员与调解办公室商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由调解办公室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

4、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四)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按法定程序分别向信访、仲裁和复议机关申请处理。(六)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整卷归档。第九条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规定由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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