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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乌兰察布市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切实做好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应急需求,进一步增强政府的市场应急调控和保供能力。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15个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储备,是指用于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肉品、蔬菜、鸡蛋、牛奶、方便食品、饮用水等除粮油以外的重要生活必需品。根据消费结构变化和应急保供实际需求,适时对储备品类做出必要调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监督、存储活动
2、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商务局是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定承储企业、储存库的资质;年度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计划和组织实施;对储备商品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和动用实施监督检查;下达储备商品动用计划并组织投放;办理储备商品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承储单位费用补贴的审核申报工作;根据储备商品费用开支变动情况,提出储备费用补贴标准调整意见等。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工作;及时足额拨付承储单位;对生活必需品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监督,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3、。第六条各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市商务局做好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工作,包括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承储单位,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本地区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办法。第七条承储企业负责储备商品生产、采购和在库(栏)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年度储备计划,按轮次、质量要求保证储备商品足额在库;按要求签订承储协议并严格执行;全面执行下达的储备商品应急动用计划,及时出库投放;按规定报送应急储备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办理储备费用财政补贴的申领。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八条我市对重要生活必需品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定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
4、资格的经营企业;(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冷库及相应的仓储能力和库容;(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营利能力,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能主动承担商品储备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四)财务状况良好,制度健全,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违法违纪记录,资产负债率低于70%,能够承担储备商品的安全责任。(五)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好储备商品的轮库工作。第九条承储企业资格的确定:市商务局在对全市商贸流通企业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会同财政局通过政府集中采购资质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从资质招标入围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承担储备任务。第十条被确认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与市商务局签订承储协议,并明确双
5、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在库管理保障第十一条为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安全,建立储备商品入储管理、在库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入储管理(一)市商务局将结合政府财力,人口规模和市场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我市的生活必需品储备规模和品种结构。并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商品入储计划,签订储备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储备商品入储计划,未经市商务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承储单位应按时将储备商品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商务局。(三)承储企业购买商品入储和轮库的购销价格,由承储企业自主掌握,自负盈亏。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商品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
6、后执行。第十二条在库管理(一)储备商品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在仓库入口处挂牌标明存放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专账记录进出仓时间、品种、数量和轮库情况,确保账实相符。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商品,保证能随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调用。(二)在库储备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三)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商品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如因自身原因撤销、解散、转产或者破产时,应提前报告市商务局。(四)承储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储备商品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商品日常管理
7、,发现问题须及时报告市商务局。第五章质量安全保障第十三条为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建立储备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一)储备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储备商品要具有质检等有关部门认定的质量合格证明。如储备冻肉要有第三方公检机构认定的数量、质量合格证明。储备菜要有农业部门蔬菜质量抽检合格证明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我局申请市财政承担。(二)建立储备商品轮换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商品轮换。承储单位根据冻肉、蔬菜、鸡蛋、牛奶、方便食品、饮用水等商品的保质、保鲜和储藏要求及时进行储备商品轮换,在确保落实储备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储备商品和自营商品结合进行经营运作,以利储
8、备商品的轮换更新,确保储备商品轮换及时、质量安全。正常情况下,储备商品的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自行决定,即:有保质期的矿泉水、方便面在保质期内,其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自行决定;冻肉每年至少轮换3次;蔬菜在保鲜、不变质的条件下根据储备蔬菜品种进行把握,确保储备商品质量。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自行负责。(三)承储企业大批量轮换储备商品期间,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其库存可以略低于计划数,但不得低于70%,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四)储备商品轮出或动用后,承储企业应按承储量及时、同种、保质、等量地将新商品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商品处理。(五)市商务局牵
9、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承储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第六章应急保障第十四条为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安全,建立储备商品应急动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储备商品的动用权和投放权归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商务局提出动用储备商品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及时向各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储备商品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二)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的消费;(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第十七条建立储备商品应急投放管理制度。建立应急投放集散地和应急投放网络制度,选择经营规模和场所较大的大型
10、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储备商品应急投放集散地,用于储备商品临时集中存放点;选择规模较大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作为储备商品应急投放网点。市场投放时,承储企业负责储备商品的运输、检测和投放。第十八条承储企业根据市商务局下达的储备商品出库计划,按时做好储备商品出库和市场投放,并将执行情况上报市商务局。承储企业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商品动用计划。第七章储备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建立储备商品监督管理机制。为确保储备商品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储备作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商品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11、,可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储备商品监测制度。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商品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承储企业通过台账、报表等相关资料及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章资金补贴第二十二条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中央、自治区级储备补贴资金由国家和自治区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市级储备补贴资金每年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由财政部门安排;各旗县市区储备资金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肉补贴资金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蔬菜、牛奶、鸡蛋、方便食品等重要
12、生活必需品补贴标准根据市场相关仓储保管标准计算或另行商议补贴标准。第二十四条储备费用按轮次结算,每轮次结算一次。待每轮次储备任务完成并经商务部门验收后,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企业。第九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不定期地检查储备商品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向承储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储备商品收购入储、更新轮换、出库动用及应急投放等计划执行情况,调阅储备商品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票据资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故意阻挠、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储存仓库设施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承储单位资质。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在储备计划期内,如非不可抗力未按期完成储备计划,发生弄虚作假、帐实不符等违约事项;或故意拖延、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商品应急动用计划,将取消储备商品承储单位资质。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若一年内被发现1次空库或累计2次储备数量不足70%,取消承储企业资格,并由承储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