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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办法起草说明-V基本情况(一)必要性和可行性生态流量事关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水生态保护红线和水环境保护底线,是维系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关键一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水电站全面落实生态流量,2019年以来,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先后出台多个文件,要求做好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2020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2020年9月浙江省颁布的浙江省水资源条例也对水工程的生态流量管理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10月,浙江省水利厅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对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生态流量泄放、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生态流量责任主
2、体落实、监督检查机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立足复苏河湖生态,推动小水电逐站落实生态流量,亟需出台丽水市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各地加强和规范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水电站绿色发展。(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经过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我市有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水电站均核定了生态流量、改造了泄放设施、安装了监测设施,水电站生态流量保障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仍有个别水电站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出台市级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办法,建立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水电站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一)
3、起草过程2023年12月,根据丽水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成立了规范性文件起草小组,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收集了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文件等,与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讨论、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1月29日,在全市水电管理群线上公开征求意见30天,未收到意见反馈。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21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利局及市水电行业协会意见。起草小组根据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二次征求意见。(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
4、带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1)382号)、浙江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等。三、主要内容办法共计九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结果应用和附件等四大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总体要求办法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第二条明确了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规定了监督检查采用线上核查和线下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条明确了市县两级水利、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生态流量监督管理职责分
5、工,明确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态流量监控设施的责任主体,明确了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责任主体。(二)主要任务办法第四条对市县两级监督检查的覆盖范围和频次作了规定。第五条明确了检查的主要内容。第六条对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提出了要求,明确已按照浙江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差别化评价的水电站,可视为已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三)结果应用办法第七条明确了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主体,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规定了改正期限。第八条对水电站逾期不改正的两种情形进行了明确,细化了违反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立案查处程序。第九条细化了水电站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且逾期不改正情况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意见分歧处理的依据和结果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没有重大的意见分歧,个别小的意见和分歧也都通过协商,做了修改和完善,及时处理和解决了意见分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