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灌政规发〔2023〕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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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关于印发灌云县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灌政规发20236号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灌云县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公开发布)灌云县人民政府2023年11月30日灌云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本办

2、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第四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工作;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审批、核准,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投

3、标行政监督部门。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梳理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立项备案项目的交易情况,并定期将招标情况通报实施主体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交通运输、县水利、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范招标,及时向县纪委移交应进未进等违纪违规线索;县财政部门(国资办)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预算评审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县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

4、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积极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共同规范招投标行为。县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相关的招标采购工作。第七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开展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招标活动,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严格执行

5、强制招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招标人应当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不得以时间紧、上级领导要求为由规避招标投标。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单独申请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核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工作,其他项目根据本单位招标内控管理制度的要求在灌云县非必须公开招标内控专区发布招标信息。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经招标人申请,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不发布招标计划。第十一条对列入地方政府发展目标任务的项目,暂时不能提供立项批文的,项目实施部门提供县政府的目标任务计划、会议纪要等文件后,招投标监管部门可启动容缺机制,暂时同意其在监管系统平台继续履行工程项目登记、招标发包等手续,待项目立项批文完成后及时补充完善有关文件资料。第十

7、二条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也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或者范围。县行政审批部门汇总各代理机构在本县承接业务的情况供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时参考。未经委托人同意,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代理机构和个人进行项目代理。代理机构及相关代理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向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提出回避。代理机构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发现后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第十三条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

8、标准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资料;不得以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异常低价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五条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提高编制招标文件质量。招标人可以通过网络信息搜集、数据收集整理、网络或纸质问卷调查、同类案例分析、电话访谈、实地考察、与会座谈交流、当面深度访谈等方

9、式进行市场调研。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达到县政府评审规定的,招投标前应报县财政(国资办)部门开展预算评审工作。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十九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条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

10、(不含社会代建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可以采用票决法或者集体议事法。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期中支付、结算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部分进行费用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审核。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三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参加投标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租借、挂靠、弄虚作假、串通、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等方式参与投标。第二十五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

12、面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八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可以

13、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业人员。招标人代表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评标专家库、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者符合国家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随机抽取难以保证专家数量或者评标质量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应当报经同意。第三H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第三十二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

14、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第三十三条因投标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当优先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第三

15、十四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三十五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异

16、议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七条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定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定标。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参加投标、放弃中标、资格预审合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等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重新招标时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对三年内在与招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依法判定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招标人重大损失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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