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志》杂家“入兵法”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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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志杂家A兵法初探班固于艺文志杂家类“右杂二十家,四百三篇下自注入兵法”,由于叙述不清难免产生疑议并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汉志著录体例有出、重、入和省例,章宗源以为班固因七略而志艺文,其与歆异者,特注其出入(杂入兵法),使后人可考刘氏原本。4945而孙德谦观班氏艺文志于刘略7篇则颇有出入,他认为杂家云入兵法,并书、礼、乐、小学、俑、赋、兵权谋和兵技巧家皆有云出入者。而班氏于每略总数后,又重言以申明之,可见班氏亦可谓不惮烦矣。然班氏既有此例,可知依据他书而其编次未尽得宜者,不妨由我出入之c2119对于班氏所言之“出”“人”,颜师古注以为“此凡言入者,谓刘氏七略之外班固新入者也。其云出者亦与此同

2、317060章学诚则注云“班氏之注出入者,刘录于此而班录于彼也459。程千帆则以章实斋所言与颜监稍异,他认为若以严格而言当为章氏说是也。盖凡言出入,出于此者必入于彼,出于彼者必入于此,故载籍方始有可稽,而颜师古所言非为出入实为增省也。5915然其中注释最标准者,则莫过于凡155篇的司马法一家,“出司马法百五十五篇入礼也,“入司马法一家,百五十五篇”。其由来出处与最终归属均有文字可考,最为明白不过。故而究竟是杂家整体均可入兵法还是杂家类中某一书可入兵法,班固并未明说,争论也由此产生。又班志于诸子略下注“出蹴鞠一家,二十五篇”,此处“出”与杂家类之“入”正好相对,且兵书略所载之入蹴鞠一家二十五篇”

3、又能与诸子略所言之“出、入相为印证,故多有学者认为班志“入兵法”3字之上有脱漏。古今学者于此多有讨论,但历来说法不一未有定论,仍有商榷之余地。一、杂家均可入兵法说邓宗泽等从尉缭子的角度为切点对“入兵法”进行了论证。他认为今本尉缭子就是汉志所著录的杂家尉缭,并指出本来汉书艺文志早已注明,所有杂家都是可入兵家的。今本尉缭子一书内容主要谈的还是军事问题,虽然其中也涉及经济、法律和政治等,但这些本来就与军事有关。因此北宋以后,把尉缭子列入兵家,进而列入武经七书也是正确的,6142唐景海和王仲春等也同意这种看法。78丁文在研究尉缭子时发表过见解,认为汉志对兵家、杂家的著录原则本来就比较接近,亦声明杂家亦

4、可入兵法。以尉缭子为例,无论该书在班志时属于杂家还是兵家,都不影响它作为部古代兵书的性质。886熊铁基也从杂家书目处着手,认为“杂家类”是刘向、刘歆父子列出的一个临时处置,以为从汉书艺文志所录杂家书的情况看,班固将尉缭(子)29篇、吴子1篇等书皆可入兵书略的考虑,也许是未定时的一些疏忽,这样考虑也不是毫无根据的。他指出因为汉志本身已经留下了这种痕迹,证据就是“右杂二十家,四百之篇”之后,有入兵法3字以及所脱之“出蹴鞠”3字969张烈不仅承认蹴鞠入兵法”说,还同意杂家均可入兵家说。他从今本尉缭子究竟归属于班志所列杂家和兵形势家的角度进行说明,认为缭书在唐宋目录分类时时而分属杂家、或又分属兵家的情

5、况,证明了传本缭书即是班固所说的杂家尉缭,同时这又与汉志把它列入杂家类并不矛盾,因为汉志已在杂家类典籍注明它们都是入兵法的。1037冯国超亦以缭书为例,指出汉志杂家的著录原则本来就比较接近,声明杂家亦可“入兵法”,故今本尉缭子无论最初属于杂家还是兵家,都不影响它作为一部古代兵书的性质。11165周兴涛则以吴子为例对七略与汉志的关系进行了说明,认为刘歆将吴子等书列为杂家,班固又以为当入兵家,故于杂家下自注“入兵法”,似认为汉志存在互著的体例。12222罗运环也从杂家书与兵书角度进行联系后认为杂家书可入兵法,他指出伍员曾有兵书见世,汉志杂家类(入兵法)见五子胥八篇。名员,春秋时为吴将,忠直遇谗死”

6、;兵技巧家亦见“伍子胥十篇,图卷”,但后世失传。1385田昭林等亦以杂家书伍子胥为说,以班注“入兵法”而以为是一本书的两种抄本,且认为兵家、杂家互见是因为互著法。1497周振甫等以杂家与兵技巧家亦两处著录伍子胥,故认为杂家中复有兵家是在班固时代就承认了的15255也有以淮南子为论者,认为表明原放在杂家类的书后又被班固放入兵法类去了。也有已入兵书类而杂家类还未消除的,这就出现了一书两见的现象,这种简单的处理,就使杂家真的成了“杂”家。16106此外,仓修良还以艺文志将杂家列入兵法为子晚子条目之解释。1757邵鸿从杂家书伍子胥与盖庐的联系处着手,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杂家即兵家,他指出其实汉志杂家中多兵

7、法文字,像其下的吴子尉缭子子晚子班注:“齐人,好议兵,与司马法相似。”由余都是兵家所著。即使是最典型的杂家著作吕氏春秋和淮南子,前者孟秋纪仲秋纪所收各篇,后者之兵略训,都是论兵的名篇。班固在伍子胥下注明伍子胥“为吴将,也说明其文涉及军事。18其他持此说的还有叶桂刚和王贵元。19127二、蹴鞠入兵法说古棣则认为,汉书艺文志并没有早已注明,所有杂家都是可以人兵家的”。他指出汉志确有“右杂二十家四百三篇,入兵法”之说,但班氏其意绝非是说“所有杂家都是可以入兵家的工这种错误的认知是由于不明汉书艺文志体例,不明班固等关于杂家概念的意义,又兼对入兵法”语句的失考所造成的。他引王先谦汉书补注引陶宪曾曰:入兵

8、法上脱出蹴鞠三字。兵书四家惟“兵技巧入蹴鞠一家,二十五篇。而诸子略下亦注出蹴鞠一家,二十五篇是蹴鞠正从此出而入兵法也。今本脱出蹴鞠三字,则入兵法三字不可解,而诸子略所出之蹴鞠,亦不知其于十家中窕出自何家矣。”汉志之兵书略兵技巧类确著录有蹴鞠25篇,“蹴鞠”即用脚踢的皮球。因为“踢球”属体育运动,同军事有关,所以班固把蹴鞠二十五篇从杂家移入兵家,并非说所有的杂家著作都可以入兵家,他认为陶宪曾古棣本原作陶曾宪,盖误,据改。对“入兵法”三字的考证可为定iL他在对比班志时兵家与杂家的定义后得出“杂家并不是都能入兵家的结论,指出“无斯理,亦无斯事”,两个尉缭,两部尉缭书(一为杂家、一为兵家)不能混淆。2

9、0294李零统计杂家实际篇数后认为,杂家20家(20家)403篇(393篇,少10篇),其中出1家25篇。他同意上有脱文之说,即下诸子略出蹴鞭一家,二十五篇”,他认为这里的393篇,不含所出蹴鞭25篇。21218胡楚生举杂家“入兵法”例为张舜徽“七略类例不明重为厘定例”为证,认为杂家之入与兵技巧家之出两相呼应,有出有入,出之于此必入之于彼,是为张氏之例02297张舜徽在谈到汉志“出入字隐含的意蕴时,举了原本被七略列入杂家类的蹴鞠一书为例:“出蹴鞠,入兵法。”文后括号内,张先生注明:出蹴鞠三字今本无,依陶宪曾说补。”按:汉志原文“右杂二十家,四百三篇文下班固自注“入兵法。若不从陶说,校入“出蹴鞠

10、”三字,则汉志原文完全无法读、不可解,所以,引用陶氏校勘,是不可或缺的。23234吴承志也同意此说,按“入兵法”上脱“出蹴鞠”3字,后总凡下注云“出蹴鞠一家二十五篇,是原书本有此文也,蹴鞠入兵技巧,彼注云重入蹴鞠,知任宏论次兵书四种,曾列此篇刘向别录删除重复入之裸家,歆续修七略又移归旧次耳,裴驷史记苏秦传集解引别录曰蹴鞠者兵势也,所以陈武士,知有材也。驷所引别录即歆重定之本蹴鞠,虽棘萩于兵技巧实有关会,隋志入苓势葆博戏二十四部于兵家,非歆固意旧唐志从向旧别立裸艺术类,斯得之矣”24310。何法周也同意徐召勋的“互著法”说,在此基础上他还认为班志中存在“互见例”,并提出了“一类两载”的看法,作为

11、些班志中所存在的不可调和矛府的备说。25其他同意陶宪曾和王兆谦所言“出蹴鞠说的还有束景南2626、张烈272923、梁启超284725、刘咸忻29134、顾实30164、姚明阐31270、文怀沙32893和杨柱才33等。除此外,另有入兵法之上原有蹴鞠”二字而今佚去之说。3432其他说法还有如“互著法”说,认为实际上就只有种尉缭,班固的汉志,实际上是刘歆的七略把这部书既分在杂家,又分在兵形势家内,就因为它用的是互著法,徐勇引徐召勋互著法”说认为杂家与兵家是侧重不同的一种著作,注有“入兵法三个字。指出这些都说明“杂家尉缭”与“兵形势家尉缭”只有内容侧重上的某些不同,而不能断然地分为两部书。3528

12、他还认为从概念上看杂家与兵形势家确有不同,但实际上汉书艺文志对所谓“杂家”书和所谓兵形势家”书进行的划分并不十分科学,明显带有班固或刘向父子、任宏等人的主观成分。如在汉志中同是商鞅的著作,被分在“法家类”的有商君29篇,被分在“兵权谋家类”的有公孙鞅27篇;同是吴起的著作,被分在“杂家类”的有吴子1篇.,被分在兵权谋家类”的有吴起48篇;同是伍子胥的著作,被分在“杂家类”的有伍子胥8篇,被分在“兵技巧家类的有伍子胥10篇。我们从杂家学派的代表作吕氏春秋淮南子等书中可以看出所谓“杂家其实就是杂取各家学派观点而成的。因此,兵形势家思想作为杂家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未尝不可,说明杂家尉缭”与“兵形势家

13、尉缭”只有内容侧重上的某些不同,而不能断然地分为两部书。36也有认为入兵法指的是原在杂家的司马法入于礼类,此说最是无据不足为凭。3726何法周的意见与徐勇大致相同,他认为班固在汉志中声明“杂家”与“兵家”的著作内容有相同之处,“杂家”类著作可以“入兵法,清楚地说明了在这“右杂二十家,四百三篇总数中的杂家尉缭29篇,其内容也是言兵的,至少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言兵的。班固为什么将“杂二十家,四百三篇既列入了杂家”而又都“入兵法”,他从班固对“杂二十家”有些书的自注中发现了一些信息。班固在“杂二十家”中的“子晚子三十五篇”下注:齐人,好议兵;与司马法相似。齐人,好议兵,是指作者晚子的特点,“与司马法相

14、似,是指子晚子这部书的内容。作者好议兵,书又”与司马法相似,当然可以“入兵法”,因为刘故在七略中就将司马法归入了“兵家”。班固还在“杂二十家中的杂家言一篇”下注日:“王伯,不知作者。”书的内容既然讲了“王”又讲了“伯(霸当然与“兵”有关,也可以“入兵法。从班固自注中透露出来的这些信息,证明班固将“杂二十家,四百三篇”这一小类“入兵法”,有他的根据;“杂家”尉缭在这“二十家”中,当然是言兵之作.38孙通海和王颂民也同意徐勇的看法,他们认为从今本尉缭子的内容来看,它与隋志杂家类的尉缭子基本一致,今本所传尉缭子虽然在古代被划为杂家类,但丝毫不影响它的兵书价值。就是古代著录中的杂家,也实际上是入兵法的,可惜的是更侧重于战争形势的兵家类的尉缭子,我们已无从看到了。39388也有学者认为杂二十家目录中没有兵法,班氏自注之“入兵法”即指吴子一篇而已。40三、“蹴鞠”不必出之于某家今之“出蹴鞠,入兵法之说似始于陶宪曾,但实由王先谦最先提出,确有可考者也是汉书补注对陶说的称引,王先谦于班注入兵法”下补注引有陶宪曾日入兵法上脱出蹴鞠三字。兵书四家,惟兵技巧入蹴鞠一家二十五篇,而诸子十家下,亦注出蹴鞠一家二十五篇,是蹴鞠正从此出而入兵法也。今本脱出蹴鞠三字,则入兵法三字不可解,而诸子家所出之蹴鞠,亦不知其于十家中究出自何家矣”412999。今本出蹴鞠之说,由王先谦引陶宪曾说为始,后之学者持“出蹴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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