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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修订稿编制说明(草稿)标准编制组2023年8月目录1项目背景11.1 任务来源11.2 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员22标准修定的必要性和意义22.1 现行标准提出的VoCS控制指标不适应当前行业VOCS排放特征22.2 现行标准提供的VOCs检测方法不满足当前执法监测要求22.3 现行标准对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当前监管要求33主要工作过程34标准修订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44.1 工作原则和依据44.2 技术路线54.3 国家及地方行业标准74.4 国家及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行业)VoCS排放控制政策、
2、法规要求94.5 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135行业概况145.1 行业现状145.2 生产工艺与产污分析145.3 排放特征分析175.4 控制技术196标准修定的主要技术内容256.1 技术内容的总体变化256.2 技术内容详细变化及依据267与国内其他*市标准限值比较367.1 管控指标比较377.2 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比较377.3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指标限值比较387.4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指标限值比较388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技术分析398.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398.2 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409标准实施建议州施。411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近年来,广东省空气质
3、量实现持续明显改善,全省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国内排名靠前,但臭氧(。3)仍未进入下降通道,PM2.5和03的协同控制是下一步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国内外多年的研窕成果表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O3的重要前体物。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VOCS排放是大气VOCS污染的主要人为排放源之一。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国家颁布“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
4、020)等相关工作方案中均提出应加强工业企业VOCS排放控制,完善涉VOCS行业排放标准,鼓励地方建立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广东省于2010年发布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提出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随着行业生产工艺的改进以及国家对汽车涂装涂料、胶粘剂和清洗剂中的苯系物含量提出更加严格的限值要求,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逐渐使用酯、酮、酸、醇等有机物代替苯、甲苯和二甲苯等苯系物,因而企业的VoCS排放物种也发生了变化。由于现行标准并未提出酯、酮、酸、醇等类别的特征污染物的控制指标,“总VOCS”的检测方法又不能及时、
5、准确的对上述物种定性定量,导致执法监测时无法准确评价企业的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企业在排放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时其监测结果仍然达标。这一情况严重制约了环保部门对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VOCs排放的监督管理效果,不利于我省落实国家下达的VOCs减排任务。基于上述原因,广东省有必要对现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进行修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关于批准下达2021年第二批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哼市监标准(2022)26号)中,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列入了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项
6、目。1.2 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员档案归口单位和管理人员: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2标准修定的必要性和意义2010年,广东省根据实际需求发布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四个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总VOCsn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典型特征污染物作为对应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指标,提出了排放限值,并以附录的形式提供了“总VOCs及苯系物特征污染物的检测方法。2.1 现行标准提出的VOCS控制指标不适应当前行业VoCS排放特征近十年来,广东省表
7、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在生产工艺上做了大量的改进以应对其VOCs排放控制标准,绝大多数企业的VOCs排放特征污染物从以“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为主变化为以酯类、醇类及酮类等有机物为主,超出了现行地方标准的控制范围,导致现行标准无法有效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地方标准控制指标的覆盖范围进行修订,以符合行业VOCs排放特征。2.2 现行标准提供的VOCs检测方法不满足当前执法监测要求广东省现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VOCS排放控制标准附录E“总VoCs”检测方法要求对废气中的VOCs组分进行预调查,且预调查VOCs物种应占VOCs排放总量的80%o这一规定导致监测工作无法一次完
8、成,对保证执法监测的有效性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随着监测执法要求的提高,有必要对现行地方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此外,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VocS排放控制标准在检测方法中明确说明其控制指标的测定方法“待国家发布并实施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但由于目前国家仅发布了固定污染源“苯、甲苯、二甲苯”的方法标准,仍未发布“总VOCs的检测方法标准,即该标准附录指定的检测方法目前处于部分失效状态,有必要根据国家最新要求明确不同控制指标的适用检测方法。2.3 现行标准对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当前监管要求随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实施,以及广东省生态
9、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非甲烷总嫌是表征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指标之一,我省现行地方标准相关表述与国标不一致,有必要加以修订。综上所述,为确保完成国家和广东省提出的VOCs排放控制任务,有必要根据我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的VOCS排放现状修订相应的排放控制标准,使我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标准的控制内容符合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特征,同时加强检测方法的可操作性,优化质控措施,提高检测时效,使标准能够服务于汽车整车制造企业VOCs排放管理和监督执法,切实发挥标准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和意义。3主要工作过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为提出
10、单位,组织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成立了标准修订编制组(下简称“编制组”),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标准预备工作组于2020年3月开始启动标准的修订工作。坚持标准修订的科学性、先进性、前瞻性及可行性,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主要工作过程包括:(1) 2020年3月一2020年12月,开展国内相关行业的资料调研,了解我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行业工艺发展水平、末端治理技术以及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现状,发现HJ38和HJ604方法在监测污染源非甲烷总燃时,测量结果普遍偏低。(2)2021年1月一4月,明确了对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1、DB44/816-2010)的术语和定义、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采样和分析及附录D等处进行修订的工作。(3)2021年5月一12月,完成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务书,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立项申请,同期继续开展行业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的调研等工作,以及企业基本资料的收集工作,并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就标准制定过程可能出现的分析方法、指标确定等问题等进行探讨和沟通。(3) 2022年1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下达2021年第二批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粤市监标准(2022)26号),明确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
12、放标准(DB44/816-2010)的修订任务,完成时限两年。(3)2022年2月6月,正式成立标准修订组,制定标准修订计划,收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等相关资料,结合修订任务要求,制定监测计划。(4) 2022年7月一11月,编制组对广东省8家汽车制造企业开展现场调研,结合企业生产情况,对汽车制造企业的有组织排放和治理效率进行了非甲烷总煌现场监测评估,获得了45个监测样品、45个监测数据。(5) 2022年12月,召开了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标准修订开题评审专家会,专家组整体认为标准修订应用问题分析准确,拟定的修改思
13、路、修订目标符合当前环境管理需求,修订内容较全面,体现了标准的可执行性,并提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的建议。(6) 2022年12月2023年5月,编制组与东风本田、广汽集团企业开展深入座谈,对接了解行业需求,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建议和工作需求,编制完成了标准修订稿和标准修订编制说明。4标准修订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4.1工作原则和依据标准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进行修订。本标准为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的修订。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调研了国内其他省份以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情况,结合近几年国家和广东省发布的相
14、关政策、文件,对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控制指标方面,增加了非甲烷总嫌(NMHC),是因为随着工业生产水平的提升,原辅材料的更新替代,汽车行业企业排放的特征组分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随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实施,非甲烷总嫌是表征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指标之一,我省现行地方标准相关表述与国标不一致,有必要加以修订。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在借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基础上,针对工艺过程、物料存储及输送等各个环节提出更为具体和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结合排污许可管
15、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等法规标准,提出更为明确的台账管理要求,体现了标准的针对性原则。增加VOCs便携式检测方法,广东省现行VOCS排放控制地方标准附录“总VOCS”检测方法要求对废气中的VOCs组分进行预调查,且预调查VOCs物种应占VOCS排放总量的80%。这一规定导致监测工作无法一次完成,对保证执法监测的有效性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随着监测执法要求的提高,编制组亦认为有必要增加VOCs便携式检测方法。增加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和增加VoCS便携式检测方法,修订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时,从法规标准、管理制度、技术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调研近年来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污染防治现状,考虑从源头、过程及末端全过程管理,体现了标准的可行性和实用性原则。4.2 技术路线本标准的编制采取收集文献资料和现场调查与监测相结合的方法,从广东省涂装行业(汽车制造)的实际情况着手,在综合分析环境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管理目标和现场监测数据的基础上确定标准修订方向和内容。首先,分析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或部门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管理目标、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与预测。然后,通过对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基本状况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及其控制技术和水平的调研,分析研究受控工艺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