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造石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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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xxxxxxxxXXX备案号:XXXX-XXXX广东DB44地方标准DB44xxx-202x人造石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forArtificialStoneOperations(标准草案)202X-XX-XX 发布202X-XX-XX实施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6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67污染物监测要求78标准实施8附录A9附录B13Il-XX.A-刖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

2、s,VOCs)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人造石行业VOCS排放控制和管理,促进人造石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文件。本文件规定了人造石行业工艺过程有组织TVOC、苯乙烯、NMHC的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和监测要求,并提出了统一的VOCS监测及分析技术导则。本文件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文件依据GBTl.1-2009规则进行起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文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广东省石材行业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o本文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x年XX月XXH批准。本文件于20

3、2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自202x年XX月XX日实施。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人造石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内人造石制造过程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人造石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其他涉及使用含苯乙烯的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石材加工企业参考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442367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4、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3372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8508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1093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

5、术规范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一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炫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1261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

6、化装置HJZT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38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Z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JC/T908-2013人造石WS/T757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人造石artificialstone以高分子聚合物或水泥或两者混合物为粘合材料,以天然石材碎料和/或天然石英石(砂、粉)或氢氧化铝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颜料及其他辅助剂,经搅拌混合、凝结固化等工序复合而成的材料,包括人造石英石和人造岗石。来源:JC/T908-2013,定义3

7、.13.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以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烽(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来源:GB378222019,定义3.1J3.3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

8、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来源:GB378222019,定义3.23.4非甲烷总煌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来源:GB378222019,定义3.33.5 密闭closed/close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来源:GB378222019,定义3.53.6 密闭空间closedspac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

9、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来源:GB378222019,定义3.63.7VOCs物料VOCs-Containingmaterials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本文件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来源:GB378222019,定义3.7,有修改3.8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来源:GB162971996,定义3.1

10、3.9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来源:GB162971996,定义3.23.1()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来源:GB162971996,定义3.33.11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

11、放等。来源:GB378222019,定义3.43.12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来源:GB16297-1996,定义3.103.13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j,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来源:GB378222019,定义3.203.14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工业企业或者生产设施。来源:GB378222019,定义3.163.15新建企业newfacility本

12、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者备案的,以及已建成投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来源:GB378222019,定义3.173.16重点地区keyregions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行政区域。来源:DB4423672022,定义3.19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口口年口口月口口日起,执行表I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13、kgh)三1苯乙烯100.52苯系物b150.83TVoCaCd221.04非甲烷总嫌501.5a污染物控制设施NMHC总体去除效率N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米和苯乙烯。C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d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徘放速率限值要求。定计入TVOC的物质。4.2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3kgh的,应当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应当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

14、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使用符合GB33372规定的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以及符合GB385O8规定的低VOC含量清洗剂的工序除外。4.3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4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

15、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P(1)21-OwP辰二210实式中:P侬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质量浓度,mg/m3;P实一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mgm3;桂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实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4.5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4.6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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