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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民规20232号)各县级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江苏省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苏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推动社会救助扩围工作(一)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及60周岁以上但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2、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65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核算非固定从业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和享受低保期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重病、重残导致刚性支出连续或累计6个月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予以扣除。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共同生活家庭
3、成员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包括学前教育、高中(中职)学生、在国内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予以扣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同时符合因重病、重残和因就学扣除收入条件的,可累加扣除,但扣除收入总额不得超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二)完善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对主要用于家庭中患有我市规定的重病情形、国家规定的罕见病病种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且价值不超过10倍年低保标准的小型生活用汽车,不纳入低保家庭车辆核定范围。对非因拆迁原因家庭拥有两套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房产,其中一套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或无法产生价值的
4、,并且装修水平未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可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三)完善重残“单人保”政策。成年无业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本人,可参照“单人户”单独申请低保。除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财产按照夫妻共同收入、财产认定外,申请人的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供养义务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均不纳入认定情形,但需按规定计算应当给付的供养费。在评估认定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规定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可予以豁免。其中,对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
5、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直接予以豁免。成年无业残疾人单独申请纳入低保对象后,按照“单人保中的残疾人计发低保金。(四)完善低保渐退缓退政策。对家庭成员就业创业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低保待遇。渐退缓退期内,维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变,同样享受低保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对低保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自收入变动起12个月内保留低保待遇。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发挥急难救助制度作用(一)加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下的临时救助工作。对受疫情
6、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3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及时将受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暂未就业或失业,且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经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在受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影响下,可为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适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扩展临时救助方式,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形
7、或者困难群众具体急需,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防暑取暖、防灾减灾等保障物资,以及通过购买服务向困难群众提供特定救助帮扶。各地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等救助的有效衔接,探索实行一次申请、联动救助”,提高救助实效。(二)积极开展急难型临时救助。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无需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确认前公示,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性、补充性和过渡性作用,对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申请低收入人口认定期间,可先行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切实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可及性。三、优化救助流
8、程,增强服务管理能力(一)压缩办理时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提交材料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民政部门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照承诺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三)落实公示制度。严格落实低保初审公示
9、和确认后的长期公示制度。公示地点主要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初审公示时间7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网上公示等,扩大监督范围。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四)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办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在同一县级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贯彻社会救助“省内通办”要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居住地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通过“苏易助”移动端应用申请社会救助。四、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救助帮扶
10、质效(一)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各地要做好户籍迁入地、迁出地的救助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救助待遇。加强低收入人口之间的工作衔接,对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而退出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经审核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或其他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办理退保时,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或其他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对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一旦符合救助条件,及时给予救助。(二)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提高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的时效性
11、。加大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缴存、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探索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拓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将申请认定低收入人口未获通过对象、一段时间内动态管理退出对象、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和风险隐患但暂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等困难人群也纳入动态监测范围。重点监测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有无其他生活困难或是否可能符合救助条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将低收入人口信息及时共享给有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全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工作,定期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
12、,形成救助政策落实的信息闭环。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困难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同级相关部门,由同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救助政策落实(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作用,将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一事一议”制度,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超出政策规定条件,但经调
13、查后确实存在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需要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的,应当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并做好救助档案的分类管理。(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财政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要统筹中央、省、市等各级财政安排的救助保障资金,强化预算安排,严格资金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要根据保障人数、核查成本等因素,足额安排年度工作经费,保障基层工作有序开展。(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通过定期审计、调研督导、聘请第三方、数字化监督等方式,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加强救助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14、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四)加强基层能力建设。配齐配强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队伍,在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强化申请或者已获得低保的家庭或个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义务。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15、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政民规(2021)3号)、关于开展苏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苏政民规(202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民助20197号)等社会救助政策中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本文件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苏州市民政局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导1绍办公室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乡村振兴局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