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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土中国整本书逐章阅读笔记(三)第七章男女有别【论证思路】开篇提出本文论述中心“中国传统感情定向的基本问题”。接着给出感情定向的概念(受文化规定的、个人感情可以发展的方向),感情的两个方面(心理学的机体生理变化、社会学的人事关系)。进而点明稳定社会关系的力量,不是感情,而是了解。其次引用西方陆沉论,指出西洋的两种文化模式(阿波罗式、浮土德式),并与乡土社会相配对(前者为乡土社会的模式,后者为现代社会的模式)。进而分析影响乡土社会联系的因素(空间和时间不会阻碍各人间的充分了解,个人生理上的差别,即男女两性才是影响因素)。接着分析性别分化的目的(生育),并指出这一过程的困难和阻碍;分析两性爱情和友
2、谊的区别(前者可止步,后者不停止);指出具有浮士德式的精神的恋爱破坏了生育的事业。进而指出乡土社会下,“男女有别”即不求同,双方不互相寻求心理契洽;基于此,乡土社会的社会结构除了家庭组合,还包括同性组合,且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之后补充论述,乡土社会的阿波罗式还体现实用精神(天国现实化,即改变自己适应外在秩序)上。最后总结强调乡土社会的社会秩序(限制个性,维持秩序,男女有别,安稳)。【语段摘抄】其实,感情的淡漠是稳定的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示。所以我在上篇曾说纪律是排斥私情的。所谓了解,是指接受着同一的意义体系。同样的刺激会引起同样的反应。现代的文化却是浮土德式的。他们把冲突看成存在的基础,生命是阻碍
3、的克服;没有了阻碍,生命也就失去了意义。他们把前途看成无尽的创造过程,不断地变。中国乡土社会里,以家族为基本社群,是同性原则较异性原则为重要的表示。儒家不谈鬼,“祭神如神在”,可以说对于切身生活之外都漠然没有兴趣。【感受与评价】乡土社会下感情具有稳定性。以亲情为例,我们平时一般不会特意感受,但一旦出现阻碍,就会引发强烈的反应,如“子欲养而亲不待”。阿波罗式与浮士德式的表现之一,即为人们把恋爱和成家立业看作两件不同的事情,有着不同的感情态度。第八章礼治秩序【论证思路】首先纠正对于“人治”“法治”的错误理解,指出法治绝不能缺乏人的因素,而人治也需要依靠某个规定或力量维持社会秩序。进而提出论点,二者
4、区别在于“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接着通过举例论证一一老子的小国寡民和无为而治、美国古典经济学里的自由竞争思想,论述乡土社会的秩序不是一种不需规律的秩序,而是一个“无法”“礼治”的社会。此外,通过举例论证一一镜花缘君子国、印度夫死妻葬、缅甸以杀人作为成年礼、杀人祭旗的军礼、子贡与孔子对馆羊的不同态度,作者对“礼治”进行了解释,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法依靠国家权力,礼依靠传统、按着仪式行动,传统即是社会所积累的经验;于是传统社会中,“好古”是一大特点。而礼的推行是通过教化养成个人的敬畏,使人主动服从。并通过对比论证一一法律从外限制人、道德受社会舆论维持,和举例论证曾子易
5、簧,来证明礼区别于二者,更甚之于道德。最后将乡土社会和现代社会进行对比,论证礼治的前提是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而现代社会变迁快,传统效力无法保证,于是需要依靠法律和“法治”来解决问题。【语段摘抄】礼并不带有“文明”,或是“慈善”,或是“见了人点个头”、不穷凶极恶的意思。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一年一度,周而复始。前人所用来解决生活问题的方案,尽可抄袭来作为自己生活的指南。愈是经过前代生活中证明有效的,也愈值得保守。礼则有甚于道德: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这是个人习惯所维持的。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的,即使在没有人的地方也会不能自己。【感受与评价】礼治区别于道德与法律。
6、在中国历史中,礼治甚于道德的情况很常见,它在某些方面,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传统乡土社会的陋习,成为阻碍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一块顽石,比如皇室活人人祭陪葬、宋代“夫丧改嫁,皆是无恩也”等,均是基于维持权威等级需要,扼杀人性、泯灭个体生命的体现。第九章无讼【论证思路】开篇列举一系列名词的变迁,如讼师改成律师等,说明社会性质由礼治变为法治。接着指出因为法律在都市中是专门知识,所以律师地位及重要性获得了提高。之后通过举例论证(包公案等),说明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由教化维持,而非折狱,后者存在于传统规矩被破坏的情况。并列举球员与规则的譬喻,说明乡土社会对讼事的态度。当教化不够时,才会打官司这种可羞之事。紧接着指
7、出乡土社会的教育过程之一为调解(评理)。这类集会的负责者包括教书匠、长老、乡绅等有社会地位的人,并举例论证(父子三人的调解)。转而分析现代社会,法律保护个人权利,以维持社会安全为目的。因而法律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异。最后,作者分析了现代司法观念不能彻底推行的原因,同时指出现行司法制度在推行时产生的副作用,并给出了相关建议。【语段摘抄】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一个变动中的社会,所有的规则是不能不变动的。环境改变了,相互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条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感受与评价】如果说过去的社会关注点在于消除“文盲”,那么如今亟待解决的,便是“法盲”。尤其对于农村地区而言,不懂法、畏惧法律而怯懦(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需要加强法律的普及工作,使人们懂法、知法、守法。这一点,在中学教育中已初步体现,如高中阶段的政治选修二法律与生活就体现了法律意识的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