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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XX年拟定消防法修改内容导语:消防法即将修改,小编整理了2019拟定消防法修改内容,欢迎阅读。修改前修改后第1章总则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2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1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2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1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3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2、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3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将第2款单分1条作为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严格督查考评,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4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
3、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4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
4、、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6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
5、、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本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6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移至第2章)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
6、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本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增加1条作为第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需要,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适时修改。增加1条作为第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第7条国家鼓励、支持
7、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7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建立全国和地方性消防公益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国家设立119消防奖。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增加1条作为第条每年11月9日为全国消防日。第2章火灾预防第2章火灾预防第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8、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维护管理职责,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费应当包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使用经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
9、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增加1条作为第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古建筑的建设和改造工程,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因保护需要无法符合有关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第9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1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
10、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监督管理。除本法第十1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删除第十2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
11、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有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删除第十3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本法第十1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删除第十4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
12、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删除第十5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删除第十6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
13、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存;(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6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并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
14、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存档备查;(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4)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5)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进行1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6)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7)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管理;(7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
15、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6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
16、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6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5)每年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至少组织1次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告。增加1条作为第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设施、燃气和电力设备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