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字第号永赢宏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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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银【】字/第【】号永赢宏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中信银行CHINACITICBANK目录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2第二条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H第五条基金财产保管H第六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4第七条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第八条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第九条基金收益分配23第十条信息披露24第十一条基金费用26第十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8第十三条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8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8第十五条禁

2、止行为31第十六条本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1第十七条违约责任33第十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34第十九条本协议的效力35第二十条本协议的签订35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35第二十二条可分割性35第二十三条通知与送达36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37永赢宏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宇晖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郸州区中山东路466号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鹤新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鉴于:1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3、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3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永赢宏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永赢宏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释义:除非另有约定,永赢宏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4、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1.1基金管理人: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邺州区中山东路466号法定代表人:马宇晖成立时间:2013年11月7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28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1.2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法定代表人:朱鹤新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基金

5、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第二条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1本协议的依据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永赢宏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3. 2本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4. 3本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行使监督权3.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8、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或行权剩余期限不超过3

9、97天(含)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3.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10、(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

11、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12、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4)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具有信用保护买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13、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调整;(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1)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15.(2)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15.(3)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5.(4)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16)法律法规

14、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2)、(9)、(11)、(12)、(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15、限制,如适用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3. I.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3. 1.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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