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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项目管理责任和落实项目建设目标,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行政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凡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建设项目时,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条安排建设项目要坚持效益优先、环境优先、节能减排、科学发展的原则,必须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对改建、扩建项目,要重点放在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上。对科技含量不高、效益不好、污染环境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第二章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2、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四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贸委;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和市(州、地)经贸委(局)。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中需核准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由国家、省、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办理;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由省、市(州、地)经贸委(局)办理。第六条凡属核准的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煤炭开发项目,不管是基本建设性质的,还
3、是技术改造性质的,均实行项目核准制,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第七条按照核准权限的划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不管规模大小,除国家发改委授权外,原则上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改委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改委核准。第八条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前,要先取得核准机关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咨询复函。属煤炭开发项目的,在项目核准前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4、根据评估意见,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矿井开采方案、矿井开发利用方案、矿区环评、矿井环评大纲、矿井环评报告、矿井水土保持方案、矿井地质灾害评估、矿井压矿报告、矿井安全预评价报告、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招投标方案等规定的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送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矿井开采方案批文、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矿井安全预评价报告、矿井矿区范围划定批复、矿井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项目招投标方案、矿井供水供电手续、银行贷款承诺函等规定报送的批文。第九条报发改委核准的项目,按照省发
5、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执行;报省经贸委核准的项目,除按照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执行外,还参照省经贸委贵州省经贸委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经贸技改2005)1号)执行。第十条报发改委备案的项目,按照省发改委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执行;报经贸委备案的项目,按照省经贸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煤炭开发项目在核准前,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项目业主在用地审批和矿权审批方面,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大煤保大电规划煤矿项目用地和矿权审批
6、有关问题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8)12号)执行。第十二条煤矿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置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报告。由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审批手续。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第三章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管理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原则应实行招标制,具体按关于印发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7、(六工矿发2003)39号)执行。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承接与本单位资质不符的煤矿设计;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设计单位确定后,要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十五条项目核准后还须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等有关手续。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煤矿初步设计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省级政府未指定审查部门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按有关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8、第十六条设计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的规定,严把设计质量关。采用超出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并且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应能满足编制投资和筹资计划、建设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或签订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代建制)、进行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等要求;施工图设计应能满足设备、材料的安排,各种非标设备的制作,土建与安装工程的要求,合同设计量和完工检验等
9、要求。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对工程设计过程进行管理,中心任务是对设计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工作是组织设计,配合和提供设计条件,组织审查和批准设计文件,协调设计外部协作关系和提供外部条件。第十九条工程设计投资控制的中心思想是采取预控措施,促使设计在满足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不超过设计投资并尽可能地实现节约。主要控制方法包括:优化设计和控制设计概预算。(一)优化设计优化设计是在工程实施前的设计阶段,在保证使用功能和使用寿命的前提下,从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安全度与设计方法等方面,对结构形式、结构材料或工艺设备配套等进行系统分析、优化,降低工程造价的设计。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有:1.通过组织
10、措施鼓励设计人员多方案设计比较,优化设计。2 .初步设计之前采取设计方案竞选。3 .工程设计招标。(二)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控制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与考核的基准线,建设项目业主要认真审查投资概算,采用对比分析法、查询法和详细审查等方式对其控制,主要内容包括:1.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编制方法、编制深度。2,设计概算的项目、规模、建设标准、配套工程投资。4 .项目工程量是否根据初步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计算,检查多算、重算和漏算。5 .分析采用的定额水平与合理性。6 .调查分析人工、材料、资源供应等基础价格的合理性,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施工规划的要求,取费标准
11、的合理性。7 .工程设备规格、数量与配置是否符合工艺设计要求,价格是否真实。8 .单价分析的组成与计算程序方法是否符合现行规定。9 .概算项目的编制内容、编制水平、静态投资、分年投资、总投资。10 技术经济指标水平。11 .检查经济效益分析。第二十条工程施工阶段的设计管理包括设计交底和设计图会审、设计变更、完工验收阶段设计报告1.施工图设计交底和设计图审查为保证工程质量,使施工单位熟悉设计图、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纸,无误后组织工程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再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图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施工技术难题,
12、通过四方(建设项目业主、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协商,拟定解决方案,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在案。2 .设计变更审查由于设计原因、建设条件变化或施工原因,提出修改施工图设计的,由提出修改的单位提出具体意见与理由,经工程监理单位组织讨论后,由设计单位负责修改设计。凡涉及重大结构变化、规格与工程变化大的、改变某些功能特性的,应经过建设项目业主审批后才能修改设计。修改后的设计应按设计图审查程序对主要内容进行审查。3 .完工验收阶段设计报告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投入运行前,由建设项目业主组织完工验收或阶段性验收,工程设计单位应编制完工阶段的设计报告。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与修改设计文件经批准后
13、,不得任意修改,如需修改,应按下列程序和范围办理:(一)凡涉及设计任务书中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主要内容的修改,须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二)涉及初步设计中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投资总额、总概算等内容修改,须报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设计修改工作由设计单位负责。(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备、材料代用,地形、地质条件变化,施工或生产单位的合理建议,设计措施等引起的施工图局部修改,由有关单位书面提出,并分析研究设计变更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施工安全等带来的制约,经监理单位审查,报建设项目业主审核并与设计单位现场代表研究确定,在现场解决。未经建
14、设项目业主和设计单位代表同意,其他单位无权修改。(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与修改的施工图,认真复核审查,界定变更性质,做好记录和工程量变化台帐后下发施工单位。第四章建设项目的管理(一)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为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施工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文件要求执行。第二十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有
15、关资料,在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未经备案的煤炭建设项目不允许开工建设。具体办理参照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炭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煤建监字(2009)222号)执行(二)项目的法人负责制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实行全过程负责,同时要确保项目法人代表履职的相对稳定。建设项目法人,可以是既有法人组织也可以是新组建的法人组织。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单位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项目的管理由建设项目业主具体负责。集团公司的管理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并按照建设项目目标对建设项目单
16、位进行监督和考核。第二十六条新组建的法人组织的法人代表即是项目的负责人,技改项目要明确分管领导。建设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机构和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实施管理,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情况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并牵头组织制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的组织形式。第二十八条凡在某某某某公司管辖范围内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按照关于印发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六工矿发2003)39号)执行。第二十九条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推行廉洁承诺,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廉洁自律规定。(四)建设项目合同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