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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3)川攀监减字第042号罪犯赤黑子聪,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彝族,文盲,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四监区服刑。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以(2018)川3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赤黑子聪未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川刑核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赤黑子聪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
2、10月19日起,于2018年11月8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川刑更491号刑事裁定,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开展的系统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认识,意识到违法犯罪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劳动改造中,服从管理,认真学习技术,熟练掌握劳动技能,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考核期内获得考核表扬7个。悔改表现评定分值为98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赤黑子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子聪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攀西监狱2024年1月15日附:罪犯赤黑子聪减刑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