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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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

2、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协助开展。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或者技术服务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

3、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执行,并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第八条自治区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事项包括首次申请、增项、扩参、升级、延续、变更和重新核定。首次申请是指检测机构首次申请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某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增加其他专项资质。扩参是指已取得某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该专项资质内的其他可选检测项目或者可选检测参数。升级是指符合条件的专项资质检测机构申请综合资质。

4、延续是指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长资质有效期。变更是指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化,申请资质证书信息变更。重新核定是指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合并、重组、分立、改制等事项后的核定;或者发生检测场所、主要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仪器设备等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变更事项后的核定;或者因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被责令整改完成后的核定;或者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前对分支机构技术能力的核定。第九条首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

5、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检测人员)和注册人员的职称证书、钢结构无损检测等级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佐证材料(检测报告)、社保缴纳承诺;(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含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入监管系统和典型报告上传情况说明、申请检测项目、参数所对应的报告、原始记录和检测操作视频)。检测机构的主要仪器设备应当自有,不得租用、借用。主要仪器设备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检测机构的检测场所地址应当在同一个盟市内,原则上应当为1个。在设区市辖区和盟行署所在地辖区内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建筑节能专

6、项资质的检测场所地址可为2个,但同一专项资质所含检测项目不应在多个检测场所地址重复设置。检测场所应当合理布置,环境条件满足相应标准或者规范的要求,保证检测设备可同时使用且相互不影响。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的社会保险应当以本机构名义缴纳。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同一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同时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注册人员可计入2个不同专项资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其中综合资质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要求。检测机构质量

7、保证体系应当覆盖其全部试验场所地址和分支机构。检测机构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当至少包括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第十条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书面决定,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对于符合资质标准且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检测机构资质审查采取资料审查与专家评审结合的审核方式。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资料审

8、查符合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组建专家评审组,并向申请人发出专家评审通知。专家评审组应当在通知发出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评审报告。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资质许可期限内。专家评审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申请资质增项、扩参、升级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或者已取得的专项资质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检测机构申请扩参时,除个别检测设备昂贵或者使用率低的可选参数外,同一检测项目的可选检测参数应当同时

9、申申请资质增项、扩参和升级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扩参的申请材料可适当简化。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为5年。同一检测机构取得多个专项检测资质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与首次取得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第十三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申请资质延续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检测机构在当前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资

10、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资质延续申请,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首次申请重新办理检测机构资质。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或者相关人员任命授权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质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二)变更人员的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佐证材料(检测报告)、社保缴纳承诺。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合并、重组、分立、改制等事项,应当在合并、重组、分立、改制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申请材料还需提交合并、重组、分立、改

11、制等方案,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企业法律继承或者分割说明。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检测场所、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仪器设备等影响其资质标准符合性的变更事项,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申请材料可适当简化。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因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情形的,应当在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申请材料中不涉及整改事项的不需提交。检测机构跨辖区(设区市辖区除外)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检测机构

12、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用。分支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必备检测参数等技术能力应当根据分支机构所开展业务范围,满足相应的专项资质标准要求,并保持稳定。分支机构的检测能力不应超出其检测机构资质业务范围。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存在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申请资质重新核定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因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在破产、倒闭、撤销后的30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原检测档案资料应当妥善处理并按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第十七条区外检测机构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检测业务,应当在检测活动开展前30个工作日,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

13、设厅进行备案。备案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长备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未按规定申请延续备案有效期的,备案自动失效。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十八条已取得自治区核发的检测资质和通过入区备案的检测机构,在自治区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开展。检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培训机构应当对检测培训质量负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测机构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对检测人员培训质

14、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第十九条检测机构与受检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二十条检测机构跨辖区(设区市辖区除外)开展检测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开展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专项资质类和其他现场检测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现场检测方案和现场检测任务信息告知登记、现场检测全过程影像留存、检测数据结果报送等相关要求。(二)开展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建筑节能等

15、专项资质类和其他需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业务,应当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固定场所的分支机构。严禁检测机构无固定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试验场所,以收样点方式跨辖区承揽检测业务。(三)分支机构的检测能力应当通过资质审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应满足检测收样、检测实施和检测报告出具的全过程控制要求,并应当持续满足相应专项资质标准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四)分支机构应当接入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向所在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对分支机构的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用于工程质量验收资

16、料的检测报告,其检测业务的委托方应当为建设单位,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二)用于施工过程质量内控的检测报告,其检测业务可由施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或者由具备相应条件的施工企业内设试验室实施,也可由建设单位统一委托;(三)用于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检测报告,其检测业务委托方应当为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或者技术服务机构,受委托检测机构不得与承接工程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相同或者存在隶属、利益关系;(四)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当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五)检测合同应当明确包括合同委托双方基本信息、工程概况、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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