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核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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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核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核设施概况1.6 应急状态1.7 预案体系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2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2.4 专业应急队伍及其职责2.5 联络员组及其职责2.6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2.7 核应急专业组及其职责3应急处置与救援3.1 信息报送3.2 分级响应3.3 现场指挥部3.4 处置措施3.5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3.6 响应终止3.7 其他核事故的应对4后期处置4.1 事故后恢复4.2 社会救助4.3 总结和评估5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5.1 队伍建设5

2、.2 设施建设5.3 技术保障5.4 通信保障5.5 物资保障5.6 资金保障5.7 培训、演练与宣传教育6附则6.1 监督检查与责任6.2 预案管理1总则1.1 编制目的依法科学统一、及时有效应对处置核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和相关法规标准等,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

3、本市辖区内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核事故的场外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其他地区、国家发生的核事故对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时,本市支援外省市处置核事故时,以及当发生与本市核设施有关的其他核事件时,可参照本预案实施。核设施场内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由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所述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放射性废物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或者一系列事故。放射源、射线装置造成的辐射事故按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理。1.4 工作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核应急工作方

4、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核事故场内应急工作的主体,北京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工作,并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应急响应过程中提出的请求给予必要支持。1.5 核设施概况本市核设施均属研究或实验用核设施,分别集中在房山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与昌平区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1.6 应急状态我国核设施的应急状态按照核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及辐射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1.6.1 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安全的某些特定工况或事件,表明核设施安全水平处于不确定或可能有明显降低。1.

5、6.2 厂房应急核设施的安全水平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大的降低,但事件的后果仅限于厂房或场区的局部区域,不会对场外产生威胁。1.6.3 场区应急核设施的工程安全设施可能严重失效,安全水平发生重大降低,事故后果扩大到整个场区,除了场区边界附近,场外放射性照射水平不会超过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1.6.4 场外应急(总体应急)核设施发生或可能发生放射性物质的大量释放,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导致场外的放射性照射水平超过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以至于有必要采取场外防护措施。本市辖区内核设施营运单位依据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确定本市核设施不存在场外应急(总体应急)状态,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和场区应急。1.7

6、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本市处置核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与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和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相衔接。本市核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市、区与核设施营运单位三级管理。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相关部门根据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核事故制定印发的应急分预案。核设施所在地的区政府制定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由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制定。1.1 机构与职责1.2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北京市核应急委员会(加挂北京市核应急指挥部牌子,以下简称市核应急指挥部)在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组织协调下,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

7、本市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市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行动。市核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专家顾问组、联络员组和核应急专业组。市核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和执行国家及本市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市应对核事故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做好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市核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3)统一指挥本市核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行动,并向相关省(区、市)通报核事故情况,提供必要的防护建议;(4)组织支援核设施营运单位场内应急响应行动,协调提供消防、医疗、交通运输、公安和工程抢险等方面的支援;(5)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

8、他事项。市核应急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指挥核应急响应行动,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市国防科工办主任)、北京卫戍区主管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核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其中,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工作,主要负责市核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协调工作;受总指挥委托,负责事故现场处置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市国防科工办主任)主要负责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响应和处置的具体工作。北京卫戍区主管领导主要负责组织、协调驻京部队核应急

9、力量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主要负责组织环境应急监测、防止污染、保护环境工作。市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核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成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防科工办)、北京卫戍区、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政府外办、北京海关、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武警北京总队、房山区政府、昌平区政府、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核事故相关应对工作。1.3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市核应急指挥部办

10、公室(以下简称市核应急办)为市核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机构,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防科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核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市国防科工办主任)兼任。市核应急办具体承担本市核事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落实市核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实施本市核事故的应对工作;(2)组织拟订、修订与市核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相关区政府、各相关单位制定、修订与核应急工作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3)负责制定市核应急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收集、分析核应急应对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4)根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授权

11、,负责核应急方面的信息发布和解除工作;(5)承担市核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和技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6)负责市核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7)负责组织开展核应急演练及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8)承担市核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1.4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防科工办):承担市核应急办的职责;组织起草市核应急管理有关草案和文件;负责建设和维护市核应急指挥通信系统;负责组织制定核应急通信保障方案,牵头做好核应急状态下的通信保障工作。(2)北京卫戍区:负责组织所属核应急专业力量实施放射性去污洗消等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核应急准备、培训及演习工作;参与本市核

12、应急指挥协调工作;配合地方力量进行环境放射性水平监测。(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生态环境系统开展核事故场外应急监测准备工作;应急响应时,组织开展核事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划定污染区域范围,配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展事故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估,提出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措施和建议。(4)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力量做好相关核应急准备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协助相关单位参加灭火救援、辐射监测、临时洗消等工作。(5)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核事故的舆论引导、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组织公众核应急与核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6)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将涉及

13、核应急工作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纳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核设施营运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相关核应急准备工作;在应急情况下,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8)市财政局:负责核应急财政预算资金保障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在应急情况下,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资金的调配。(9)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核设施营运单位所在地公路分局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在应急情况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市农业农村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14、,加强常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做好本市受核污染区域内产地农产品应急管控,协助有关部门按专业要求销毁相关农产品,与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并联合发布,及时发布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11)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指导核设施营运单位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在应急情况下,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储存、调拨和供应。(12)市卫生健康委:做好核应急医疗救援与防护准备工作;应急响应时,提供医疗救援、辐射健康影响评估和心理咨询,以及专用药品的储存和供应;负责食品和饮用水的放射性水平监测,提出食品、饮用水控制建议。(13)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受核事故影响群众

15、的应急救助工作。(14)市政府外办:负责在核应急状态下的相关涉外工作。(15)北京海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北京海关所属单位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核事故后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行李物品、邮包快件等进行放射性污染监测。(16)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市气象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核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包括应急气象资料供给保障和气象咨询准备等;在应急情况下,为核事故后果评价、应急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17)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地震系统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包括做好核设施及其周边地区地震灾害基础信息背景资料的准备,提供有关地震监测预报信息等;在应急情况下,负责提供震情、灾情信息,及地震领域相关资讯。(18)武警北京总队:组织制定武警北京总队参与市核应急工作方案;在核应急状态下配合公安工作。(19)房山、昌平等相关区政府:根据市核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做好本行政区域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在应急情况下,组织实施本辖区居民的隐蔽和撤离安置工作;协助相关市核应急专业组进行工作,完成市核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公众的核安全、核应急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沟通工作。(20)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执行国家核应急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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