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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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为有效防范化解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农贸市场专项攻坚行动、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全市史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行动和全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等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进一步规范集中交易市场管理。本方案所称的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开办者要建

2、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责任制度,对场内销售者建档率达到100%,城区市场内销售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办理率达到100%(不含个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下同)。(二)进一步规范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问题。着力解决和消除当前集中交易市场内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二、整治重点(一)市场开办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义务,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应当如实

3、向所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并如实提供和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2 .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进入市场的食品及其销售者加强入场查验;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检查制度。3 ,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应当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销售者档案应及时更

4、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组织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4 .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5 .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6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

5、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同时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7 .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二)市场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1)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

6、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6)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7)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8)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9)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11)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12)其他不符合法律、法

7、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2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3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将上游供货商相关信息和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录入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平台。4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8、”工作机制,加强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5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6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

9、产者或者销售者等信息。7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应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召回情况;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实施步骤专项整治行动从2023年3月起至11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当地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经营特点,细化整治措施,开展动员部署,强化宣传造势,向经营者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调查摸底阶段(20

1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30日)各市场监管所要深入分析辖区历年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数据,梳理近年来发现问题,走访集中交易市场和重点食品经营者,收集汇总可能存在的重点问题和风险隐患,分析具体原因并研究解决措施。(三)集中规范阶段(2023年5月1日2023年11月15日)1.督促主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和入场销售者进货查验要求。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其入场经营者加强入场查验。入场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2 .靶向治理关键问题。年底前,对辖区内集中交易市场至少要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11、,通过严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追溯制度、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情况,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确保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质量可控、责任可究”。同时,对重点市场要大力推进“一品一码”工作,促进“一品一码”工作上新台阶。3 .检管结合促进提升。将根据省、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通过加强抽检与日常监管信息的沟通,提高对重点问题、重点对象、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快检筛查频次,达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率高于2022年全国食用农产品抽检平均不合格率的目标。对抽检不合格产品,要依法严格核查处置,并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能履行开办者义务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食品安

12、全。4 .紧抓责任依法追究。通过抽检、监测、检查,发现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标和检出违禁物的,特别是涉及行业性问题、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四)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1月16日-2023年11月30日)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梳理专项整治期间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工作经验,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区域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市场监管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提升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水平作为贯彻落实

13、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上,围绕改善民生、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持续发力。(二)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农贸市场、农批市场的工作实际,找准工作切入点和重点,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在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积极与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各部门的政策、资源等优势,有力推进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三)注重宣传教育。各市场监管所要重视宣传教育,运用多种方式途径,为专项整治行动争取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及时报道整治措施,全面展示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典型经验

14、与做法。要强化群众监督,完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打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四)强化跟踪督导。各市场监管所要迅速落实,不定时的对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市局将结合工作安排及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对集中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查找问题不足并进行通报,督促属地及时将问题整改到位。(五)及时上报情况。各市场监管所要认真梳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报送相关材料至区局食品安全监管股。2023年4月30日前,报送收集汇总可能存在的重点问题和风险隐患;2023年9月1日前,报送集中规范有关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成效、案件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计划等);2023年11月3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包含专项整治的总结、整治行动图片、宣传报道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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