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村建房审批加强批后监管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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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村建房审批加强批后监管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审批、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引导群众依法依规有序建房,严控新增“两违”发生,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中共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两违”管控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农村建房审批加强批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批要求(一)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农村建房申请对象必须符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

2、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遵循以下原则:1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已经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拥有完全人口股的股东)的,且户籍在本村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生人口;(2)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且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的;(3)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4)政策性移民落户的;(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1)自然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2)户籍迁出的(除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服刑人员外);(3)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4)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5)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拔为军官的;(6)移居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并取得永久居住权或中国国籍以外的他国国籍的;(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8)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规民约自行规定认定或取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他情形(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或取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

4、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报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二)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常住户口在本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要遵循“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限定面积”的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住宅:1 .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2 .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的;3 .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

5、设,需要拆迁安置的;4 .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5 .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6 .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7 .其他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建房申请。上述47项各镇街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及时报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备案;经认定D级及以上的危房户、受灾户、已入库且经认定的地质灾害受威胁户、建档立卡脱贫户、特困户等的农村建房申请,作为优先审批人群,优先给予审批保障,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2,严格落

6、实“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3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有偿退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4 .“一户多宅”的;5 .拟建用地范围不符合宅基地面积或层数标准的;6 .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7 .申请范围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 .其他经审核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三)关于“一户一宅”“户”的认定“一户一宅”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户”。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夫妻间分户的

7、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周年及以上且连续三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满两周年的,可以认定分户;2 .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3 .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4 .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只能认定为一户;5 .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被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不得另行分户,且被赡养对象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不得重复使用;6 .农户属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的,女儿己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且被赡养对象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不得重复使用;

8、7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8,农村特困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不予新的建房审批;9.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综上,夫妻只能认定一户;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认定一户;被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认定一户;特殊情形需由成员申请,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报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四)关于“一户一宅”“宅”的认定“宅”是指宅基地,通常是以村民实际占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住宅用地进行认

9、定,包括合法登记在册的宅基地,以及经调查属实的未经审批建设的农村住宅所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50年以上农村祖厝、公妈厅等与他人混用(共用)、产权复杂且每户用地面积少于20平方米的,可不计为“宅”;2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或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住宅的,不得在本村及外村再申请宅基地或购买集体土地性质住宅;3 .一户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我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认定为一宅;4 .原住宅没有不动产登记证的,可提供权籍调查报告(向测绘机构申请办理)、土地来源依据(审批单、村委会证明等)及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表,经本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或集体经济组

10、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委会出具的“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证明,镇自然资源部门地类确认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事一议认定。其他特殊情形经本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报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及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

11、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按增加1人计算宅基地面积。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六)城镇开发边界内危房翻建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不批准建房,鼓励危房申请户通过片区改造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确需重建的,经村(居)集体同意,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所属镇街参照农村“一户一宅”建房要求,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后,报区政府同意并备案。所申请的危房翻建必须是原址座标范围内。二、优化审批流程各镇街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召集人

12、由镇街党委(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镇街部门联审通过后,报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会商,同意后移交镇协调机制集体研究通过,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审批流程如下:(一)利用旧宅基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及经农转用新增建设用地的1 .申请受理。各村便民服务代办点必须设立建房审批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村民到村便民服务代办点领取建房一次性告知书(详见附件1),按照清单收集相关材料,材料齐全后报送村便民服务代办点收件,并按照提示通过“美丽”宅基地线上审批平台上传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材料,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需明确坐标)。2 .村级初审。村委

13、会自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初审。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初审通过后,将村民建房申请情况在本村公开栏公示,同步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并在市区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送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收件。村宅基地协管员负责上传村委会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审议结果的会议纪要、申请审查结果的张榜公布材料。村级组织初审、公示及报送至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收件合并

14、时间不超过22个工作日。对异议意见较大或相邻权利人存在矛盾纠纷的,要按程序启动村、镇街两级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村委会要在10日内作出调解意见书,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书不服的,由镇调委会组织包村、司法所等领导干部对矛盾纠纷进行会诊、调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调解决定书。3 .部门联审。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镇街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站所实地联合审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资格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

15、等;住建部门负责审查房屋设计图是否有由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或选用标准通用图等。部门联审通过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在“美丽”宅基地线上审批平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审批电子章;未通过的,通知村宅基地协管员与申请人对接解释原因。4 .镇级审批。镇街相关职能站所联审通过后,由镇街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办公室报送区农业农村局,经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会商,同意后,提交协调机制集体研究通过,镇街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占用农用地的,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审批通

16、过的,镇街协调机制办公室即可上传审批意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未通过审批的,通知村宅基地协管员与申请人对接解释原因。(二)涉及拟占用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镇街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区人民政府依程序批准。经批准同意的,完成上述第(一)点4个程序后,镇街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三、强化批后监管各镇街要加强批后监管,突出相关制度落实,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各镇街党政主要领导为批后监管第一责任人,镇街包片领导每周应组织驻村工作队、村土地协管员和包组干部对辖区内建房情况进行100%全覆盖巡查,发现违建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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