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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别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2、(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第三条(特别扶助金标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和确认程序)(一)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特别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特别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
3、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四)区卫生健康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格确认意见。对确认后的特别扶助对象,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证)o如有异议,区卫生健康委应当重新审核。第五条(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户籍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已有子女状况声明;(五)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子女死亡的
4、,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三)子女残疾的,还需提供残疾人证。(四)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五)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六)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七)丧偶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以上所列材料已实现电子证照调用或者核验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第六条(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原则)(一)年龄的确认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
5、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二)生育和收养行为的确认生育和收养子女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子女数的确认按本人生育或者收养且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曾生育过一个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四)残疾等级的确认以残疾人证注明的残疾等级为准。第七条(特别扶助资格的季审)区卫生健康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个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特别扶助资格的审核工作。对于在上一季度已经享受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如本人情况没有发生变化,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日
6、常服务管理掌握的情况,进行逐级审验。第八条(特别扶助资格的注销)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特别扶助金:(一)死亡的;(二)户口迁出本市的;(三)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四)独生子女康复的。对于终止享受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注销,并将注销名册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发现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特别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特别扶助资格。第九条(特别扶助金的计算)领取特别扶助证的特别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从其提出申请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特别扶助对象中女方年满49周岁、男
7、方未满49周岁的,男方在49周岁之前按照最低标准计算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满提档年龄的,从满提档年龄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计算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的户口在本市发生跨区迁移的,其特别扶助金由迁入地从当事人户口迁入后的当季起计算,如与迁出地有重复计算,应当扣除重复计算的特别扶助金。第十条(资金来源)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特别扶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具体由区政府确定。第十一条(资金发放)特别扶助金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特别扶助金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特别扶助金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
8、0月。第十二条(资金管理)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特别扶助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杜绝出现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确保特别扶助金及时足够发放到位。第十三条(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是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象资格确认、特别扶助金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别扶助金发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监督,落实特别扶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市和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第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印发的上
9、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2号)同时废止。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2024-02-07)现就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自2007年起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向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对象(父、母)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2008年8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府办发(
10、2008)34号)。2017年4月1日,根据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再次联合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评估,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来,根据上述实施办法,本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特别扶助金发放等工作,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了计生特殊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2023年,全市共有9.14万名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其中独生子女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5.44万人,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3
11、.70万人)领取特别扶助金,金额总计IL47亿元。因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已废止、以及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等新要求,需要进行修订完善。二、主要内容实施办法主要在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目的和依据;二是特别扶助金标准;三是缩短办理时间;四是申请材料的提交;五是特别扶助金的计算。(一)关于目的和依据实施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关于特别扶助金标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特
12、别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的规定,本市每2-3年调整一次标准。因此,实施办法中不规定具体标准,第三条特别扶助标准中只保留了有关实施动态调整的内容。(三)关于办理时间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双减半”进一步提升“一网通办”改革效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实施办法(修订稿)第四条缩短了办理时间,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时间、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区卫生健康委资格确认时间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四)关于申请材料的提交为了适应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新形势、新要求,实施办法新增加了免于提交纸质材料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以上所列材料已实现电子证照调用或者核验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五)关于特别扶助金计算为了更加准确地计算特别扶助金标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将特扶对象满提档年龄时的计算月份,由“次月”开始计算改为“当月”开始计算,即:“特别扶助对象满提档年龄的,从满提档年龄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计算特别扶助金。”此外,根据机构改革,将原实施办法中的“卫生计生委”修改为“卫生健康委”。三、施行日期实施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原2017年4月1日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