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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以下简称经济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农村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从近年农村财务检查和审计情况看,部分村居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经济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履行不及时等乱象问题。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经济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由村改居的居委会与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签订的相关资产承包、租赁、转让及工程、采
2、购等经济合同的管理。社区事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社区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执行。独立核算的村(居)办企业、村民小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承包、租赁、转让、工程及采购等方面的合同。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有聘请律师顾问的单位应由律师顾问介入把关;(三)检查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第五条各镇(街)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本
3、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各村(居)应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小组,负责本村(居)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一)镇(街)合同管理机构(挂靠各镇街资产资源办公室)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执行合同管理制度;2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合同备案。有聘请律师顾问的镇街应由律师顾问介入把关;3 .检查合同的履行、兑现,帮助调解处理合同纠纷;4 .负责合同档案管理。(二)村(居)合同管理小组工作职责1.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执行合同管理制度;2 .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有聘请律师顾问的村居应由律师顾问介入把关;3 .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兑
4、现;4 .协商解决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5 .负责合同档案管理。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六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经济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七条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八条所有村(含村改居、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含耕地、林地、草原、海域、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生产资料、资金以及政府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承包、租赁、转让及工程、采购等涉及集体利益的财产处分均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5、的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和签订书面合同。工程项目涉及新增用地、河道等事项的,事前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合同订立前,村(居)合同管理小组应先对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核,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对合同项目进行评估,初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标的、数量、金额、用途等)的内容。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标的进行评估作为定价依据。合同方案(履行方式、期限、金额、招投标条件)应通过村(居)“两委”委员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应按法律规定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会议议定内容必须形成
6、会议记录,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存档备查。(二)经民主程序议定的方案及草拟的合同,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联名对合同约定的条款提出实质性异议的,应按规定对合同方案重新进行讨论决议,并重新进行公示后才能签订合同。第九条经民主议定通过、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和镇(街)备案后的方案和合同,由村(居)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规范合同文本。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招投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订立合同的,村(居)委会应通过招投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
7、,招投标应由镇(街)及以上招投标机构负责监督以使工作依法进行。第十二条合同涉及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还必须符合镇(街)区域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按规定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第十三条村(居)委会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应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合同标的的基本情况,其中资源性资产必须表明名称、四至、数量(面积)、质量等;(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争议的解决方法;(七)其他。第十四条对于额度较大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十五条涉及
8、重大的经济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入镇(街)招投标程序后方可签订经济合同。第十六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其他资产承包(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年租金原则上应当逐年递增。第三章合同鉴证与备案第十七条合同当事人要求鉴证或公证的,须到有资质的部门机构进行鉴证或公证。经济合同(含经鉴证或公证的),须到镇(街)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各镇街资产资源办公室)备案。备案须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下列资料:(一)合同书正本;(二)合同当事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三)村“两委”成员、村监会成员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讨论的会议记
9、录;(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议定的决议方案和会议记录;(五)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担保书、资信情况证明等);(六)采取出让、转让方式流转的农村集体资产,在备案的同时还必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七)招投标相关资料;(八)其他。第四章合同履行第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全面履行相应义务。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依规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名称变更或负责人变动而不履行义务。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一条村(居)认为需与对方协商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按照订立流程在协商之前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并对合同
10、变更、提前终止情况进行公示。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以村(居)集体名义与对方协商终止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订立合同需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履行审批手续的,涉及合同重大权利义务的条款的变更仍应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履行审批手续。合同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村(居)应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后,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因相对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村(居)应在解除合同后仍应依法追究相对方的违约责任。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政府征用或重大项目需要,自动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
11、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加盖农村集体组织的印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依法送达给相对方并收集、索取送达回证(含邮寄回执、对方签收单等)送达回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合同专管员保管,并复印到镇(街)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各镇街资产资源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管理范围。第二十五条经济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第六章违约与纠纷处理第二十六条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特殊性,对以下事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确定违约责任:(一)遇征迁等情况,涉及对土地的补偿及地上物补偿的,应明
12、确约定相关补偿项目及补偿款的归属;(二)对于拖欠租金、承包费的,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三)相对方对合同涉及的项目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擅自进行转包、转租、转让的,应明确约定发包方、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合同标的物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四)承包期限较长,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协商确认一个合同价款递增比例的;(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二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采取以下办法解决:(一)协商。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充分地协商、讨论,采取都能接受的适当办法解决,排除纠纷;(二)调解。当事人之间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当事人须签订调解协
13、议书,并自觉履行;(三)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镇(街)、村(居)应建立健全各类经济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第二十九条按照经济合同的签订时间对合同进行编号。合同编号由7位数字组成,前四位为签订合同的年份,第5至7位为合同顺序号。合同按类别分类存放,合同顺序号必须按自然数排序,不得跳号、重号。第三十条各镇街合同专管员(或代理会计)应及时将合同的主要信息录入台账,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收付款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打印合同缴付款清单与村(居)对账核实。第三十一条各镇街合同专管员(或代理会计)应定期
14、向农村集体组织负责人提供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按合同缴款清单通知对方及时缴款或还款。对拖欠的合同款要注意在法律诉讼有效期内追收。对逾期多次催缴无效的,应采取必要的追缴措施,以维护农村集体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合同款的收缴情况应作为村务财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之一,定期向群众公布,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三条做好经济合同原始资料的归档保存。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纠纷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以及涉及合同管理的有关会议记录、决议、方案、年度合同兑现情况等资料。原则上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第三十四条镇(街)须对辖区内各行政村签订的已生效的合同,及时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
15、同管理台帐进行分类登记,并纳入微机管理,做好电脑资料的备份,包括电脑硬盘资料备份、合同管理台账每季打印一份保存。第三十五条因村(居)“两委”委员、村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其他原因发生人事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凡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章合同履行监督第三十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每年应至少一次组织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可通过律师顾问来共同介入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等行为、或者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的,应依法指导和督促村居调整和规范合同;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应依法提出合同
16、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意见。第三十七条各镇(街)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二次合同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可通过律师顾问来共同介入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等行为、或者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的,应依法指导和督促村居调整和规范合同;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应依法提出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意见。对经济合同台账、较大和重大经济合同情况的公布、合同款收缴等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监督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时处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各镇(街)应把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纳入村(居)“两委”委员、村监会、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绩效的考核内容。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擅自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