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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青田县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引进和培育电商市场主体(一)鼓励电商企业和平台做大做强。对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年度纳统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IoOO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电商网络零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年度纳统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2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电商平台企业(农产品类达到25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
2、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鼓励MCN机构集聚发展。支持县内MCN机构开展企业服务,每孵化一家纳统的限上电商网络零售企业且年纳统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MCN机构运营主体1万元、3万元、6万元奖励,每家MCN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三)鼓励生产企业应用电商。对生产企业剥离销售业务成立电商销售公司并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的,首次年度纳统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2000万、5000万、1亿元、5亿元以上的(农产品类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IooO万元的)的上规上限企业,分别给予生产企业5万元、7万元、10万元、2
3、0万元、50万的一次性奖励。二、完善电商支撑体系(四)推进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方式确定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每年度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运营补贴。考核分低于80分(含)不给予运营补贴,考核分达到80分以上,给予全额的80%运营补贴,考核分达到90分(含)以上,给予全额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具体考核办法由县经商局商团县委制定。)(五)支持发展知名电商平台服务商。对境内外知名电商平台(经县经商局商团县委认定)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企业落户青田的,所服务企业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且年纳统网络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开办费用
4、支持。(六)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对新建的使用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电商企业入住占营业面积80%以上(或实体交易市场内70%以上的市场经营户开展电商应用)、电商年纳统零售额达2亿元以上(或农产品电商年零售额达7000万元以上)、物流快递等电商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的企业自建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入驻电商交易企业、电商服务企业第一年房租按营业面积每平方补助15元、第二年房租每平米补助10元、第三年房租每平米补助8元。积极打造电商孵化园,对入园企业给予政策扶持(电商孵化园需经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团县委联合认定)。对入驻电商孵化园且纳入省监测系统的电商企业宽带费给与全额补助。对入
5、驻电商孵化园的企业给予租金补助政策,用房单平方米面积年纳统网络销售额3万元(含)以上的,次年给予补助企业前一年实际缴纳的全部租金;用房单平方米面积年纳统网络销售额低于3万超过2万元(含)的,次年给予补助企业前一年实际缴纳租金的70%;用房单平方米面积年纳统网络销售额低于2万超过1万元(含)的,次年给予补助企业前一年实际缴纳租金的30%;用房单平方米面积年纳统网络销售额低于1万(不包含1万)的,不予补助租金。(七)鼓励电商集聚化发展。支持利用闲置房产集聚发展电商,经县经商局和团县委预申报,建筑面积在6000Itf(含)以上,入驻限上企业达到6家(含)以上,电商及配套企业占入驻企业80%以上,场地
6、使用率70%以上,年纳统网络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电商孵化园,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以下补助和奖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电商孵化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际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八)支持电商物流集聚体系建设。加快数字物流建设。支持电商孵化园建设云仓系统,对建立自动分拣机、巷道堆垛起重机、自动化打包流水线等硬件设施和快递条码信息化处理等集成系统,并为6家(含)以上园区入驻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的运营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同时,对年统配单量达到100万单、200万单、3
7、00万单的云仓运营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九)推进电商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对首次申报的年服务10家(含10家)企业以上、日均发货5000单的公共仓储配送中心、快递物流分拨中心运营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奖励。对日均发件量在1万单以上的快递企业,每年给予30%的租房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社区智能终端的运营主体,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个。三、积极利用电商开拓国内外市场(十)鼓励发展跨境电商。向经商局预申报的、在国外设立符合省专项认定标准的海外仓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年出库量达到500万美元的,予以一次性1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十
8、一)支持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对县经商局核准备案的通过9610、9710、9810、1210模式开展跨国(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7500万元、1亿元、L25亿元、1.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四、加大电商示范带动(十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五、附则本意见出台后,由县经商局商团县委、县财政局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申报方案。本政策所涉及的补助、补贴及奖励,由各企业自行申报,经县经商局、团县委审核公示,报至县财政局复核后按相关流程给予兑付。同一
9、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平台、项目,符合我县多项奖励、补助、补贴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类项目奖补。意见适用范围为在青田县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企业。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当年度不享受本政策: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或整改不到位的;年度内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2、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违法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及以下;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不得再申请电商类奖励资金,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意见自2024年3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青田县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后符合上述条款要求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