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3PPT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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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副本3PPT内容111、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及人身利益8产科医院给产妇抱错孩子损害亲子利益构成侵害亲权责任案【法律问题】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利益2人身利益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利益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用更为抽象、概括的方法进行界定,不宜采纳详细列举的方式,也不能仅仅概括财产权利的客体而忽视人身权利的客体。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利益。二、人身利益1人身的含义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是指民事主体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人格和亲属之间的身份。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人身利益(1)人格利益(2)

2、身份利益三、对本案的分析2、轰动一时的串子案,引起了众多人的关注。从民法意义上讨论这个案件,关键在于这个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而要确定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必需确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损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何种民事利益。应当看到的是,无论是在赵家还是孙家,医院抱错孩子的行为造成的损害,都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骨肉分别。已经找到自己的亲生儿子的赵家,父母子女之间的骨肉分别已经20年,而没有找到自己亲生儿子的孙家和没有找到自己亲生父母的赵乙,至今骨肉分别的现状仍旧没有结束,原来作为亲子哺育的孩子又成为赵家亲生子,其所受苦痛更为严峻。父母子女之间的骨肉分别,在民法上表现为亲子利益的损害。亲子利益是

3、指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3、的身份、地位所体现的身份利益。亲子利益更重要的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有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的义务,同时也是确认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体现的亲情和关爱。亲子利益是亲权的客体,亲权固定亲子利益,依法爱护亲子利益不受侵害。亲子利益的性质属于身份利益,包含在人身利益的概念之中。民法在亲子利益上设置的权利是亲权,性质是身份权。因此,亲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亲子利益。医院对产妇抱错孩子的行为有过错,侵害的客体是亲权,造成破坏的是两个家庭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子利益的损害。法院依照侵害亲权确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适用法律完全正确。其次节物9未经本人同意医院擅自

4、处理患者人体医疗废物4、构成侵权责任案【法律问题】1物的概念和特征2物的分类3人体变异物及其物权规章一、物的概念和特征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最重要的形式之一,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主要的财产利益。物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物能够为人力所掌握;物能够满意人类的某种需要;物须存在于人身之外;物须为独立一体。网络及网络中的物是虚拟物,也具有物的属性,民法也认为其为物。二、物的分类依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意义在于:物权类型不同。用益物权限于以不动产为客体,而动产质权、留置权的客体则以动产为限。(2)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的法律行为不同。动5、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

5、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为要件。(3)公示方式不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而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通常不要求进行登记。三、人体变异物及其物权规章人体变异物是指从人体衍化、变异而来的具有物的形态的物。人体变异物有以下三种:1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2人体医疗废物3尸体四、对本案的分析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死胎的性质是什么,其权利毕竟归属于何人全部。死胎是人体医疗废物。它具有物的全部特征:能够为人力所掌握;能够满意人类的某种需要;存在于人身之外;为独立一体。根据其性质而言,人体医疗废物属于动产,应当适用动产的规章人体医疗废物从人体上脱离以后,6、不再存在人格上的价值,不再对人体健

6、康存在作用。它具有物的属性,即人体医疗废物从人体脱离之后,就成了物,产生全部权。这个全部权毕竟应当归属于何人全部?在本案中,医院认为死胎既然是医疗废物,应当属于医院,由医院行使权利,进行处置。可是问题在于,人体的组成部分本属于人的人格利益,由权利人自己享有权利,一旦身体的组成部分从人体脱离,产生全部权,那么这个全部权必定应当归属于权利人全部,应由权利人对于这个全部权原始取得,无论如何也不能归属于医院。彩某某夫妇的怀疑是完全有道理的,这就是:从自己身上分别出来的死胎,其权利怎么就归属于医院了呢?这是说不出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医院侵害了二人的死胎全部权,是完全有7、道理的。这就是,本应当归属于患

7、者本人的死胎,由于医院错误地认为归属于自己,而不归属于权利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擅自作了销毁死胎的处理,造成了权利人无法控告侵权行为以爱护自己权利的损害后果,构成侵权行为。对此,应当判决医院担当侵权责任。法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状况下,采纳法理作为依据,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值得欣赏的,是一个很好的判决。这一判决也对全部的医院提出了警告,在处理医疗废物的时候,应当敬重患者的权利,不能随便处置。第一节民事权利的类型和民事义务10”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宠物抚养权和探视权发生争议案【法律问题】1民事权利及其类型2民事义务及其类型一、民事权利及其类型民事权利是指由特定民事8、利益和法律上之力相结合,共同构成的民事主

8、体自由行使意志、实施法律行为的范围。民事权利分为以下类型:1人身权、财产权和综合性权利2支配权、恳求权、形成权、抗辩权3肯定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二、民事义务及其类型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义务人为满意权利人的要求而为肯定的行为或者不为肯定行为的法律负担。民事义务的类型是:1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2法定义务与商定义务3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4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5真正义务和不真正义务三、对本案的分析本案是特殊具有人情味的一桩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布满了对动物的关爱。在当代社会,9、人们爱护环境、关爱动物,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展和进步,在离婚案中对动物抚养和探视的

9、争议,就是这种进展和进步的缩影。但是,动物不是人,不能用对人的法律规定解决对动物发生的纠纷。在法官劝告下,当事人达成了抚养和探视宠物的协议,也布满了温情和关爱。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当事人在离婚时,就“抚养和探视宠物达成的协议,的确商定了权利和义务。但是,这个权利、义务并不是关于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而是对于物的支配的权利、义务。动物不是人,因此,尽管饲养人可以将其称为孩子,但实际上不能根据子女抚养适用法律,确定对动物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因此,这个权利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权利人负有的10、义务,也不是对于人身关系的义务,而是物权关系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履行,也不能就根据探视权的规定担当相应的民事

10、责任,而只能根据商定担当责任。借此我们可以看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类型。离婚达成的对宠物的探视权,是财产权、恳求权、相对权、主权利和非专属权,允许探视的义务,是不作为义务、商定义务、对人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其次节民事法律行为Ir酒业销售公司销售评奖出错是否应当兑现案【法律问题】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意思表示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状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以意思表11、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理论中占有特别的重要地位,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肯定的民法上法

11、律效果的意思行为。换言之,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愿愿,并以肯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状态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力量;(2)意思表示真实乂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效力。四、对本案的分析在本案中,酒业销售公司进行有奖销售,其内心愿12、思和表示行为明显不全都。造成这种意思和表示行为不全都的缘由在于错误。依照法理,错误的构成要件是:第一,须表示与意思不全都;

12、其次,须其不全都出于表意人的误认或者不知。误认,是指熟悉不正确,例如误甲为乙;不知,是指通常的笔误、口误,例如租赁而被说成借贷。错误应是过失所为,是无意的,不是有意所为。酒业销售公司宣布有奖销售设置一等奖3名,二等奖至五等奖若干名,而原告购买50瓶酒,就中了19个一等奖。这符合错误的构成要件,构成错误。这种错误是因奖券的印制错误而造成的,在该公司而言,属于不知。错误的后果,般为行为可以撤销,发生自始无效的后果;但是对方当事人无过错的,行为人对其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在传统13、民法上,严格区分错误和误会,我国现行民法则不做这种区分,在重大误会的规定中,涵盖了错误和误会的内容,其行为的后果为相对

13、无效。因此,对于本案,酒业销售公司的行为属于重大误会中的错误,其后果是相对无效。酒业销售公司可以确认这种行为有效,也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对于被告的抗辩,法院应当支持。第三节代理及其效力12托付他人购买物品后托付人死亡其妻是否应当支付价款案【法律问题】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权3无权代理4表见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法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是:(114、)代理人要为被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对代理人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实行区分对待态度:直接代理,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间接代理,

14、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民事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权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律的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能够代理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力。依据代理产生的缘由不同,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代理:托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产生的代理。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15、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具有一般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不具有代理行为的实质特征,因而不是真正的代理。无权代理的类型有:(1)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

15、的行为;代理权已毁灭后的代理。四、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信任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任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代理原本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但法律并不使其产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而是令其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从而有别于上述三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须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信任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与行为人成立法律行为;(16、4)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五、对本案的分析在本案中,邓某托付左某为其购买100斤黑木耳,双方基于托付关系发生代理关系,左某取得购买黑木耳的代理权。左某行使代理权,为邓某购买了100斤黑木耳。无

16、疑,左某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归属于邓某。邓某因车祸死亡,并不能毁灭这个代理关系,其代理后果仍旧归属于邓某的继承人。因此,该100斤黑木耳属于邓某的遗产,同时,该遗产中还包括对左某为其购买的100斤黑木耳价款的债务。左某将100斤黑木耳交给邓某的妻子,并要求邓妻付钱,并不非常正确。假如邓某的妻子已经继承了邓某的遗产,则这种要求是正确的,邓妻以自己不知此事、邓某已死且自己要黑木耳没有用为17、由,拒绝接受并拒绝付款,是没有道理的。假如邓妻并没有继承邓某的遗产,而是邓某的债权人成立了破产清算组织,则左某应当将黑木耳列入遗产范围,同时恳求清算组织支付黑木耳的价款。第四节民事责任13列车地板松动造成旅客掉落铁轨被列车轧伤致残案【法律问题】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功能2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4民事责任方式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功能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所应当担当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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