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15PPT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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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副本15PPT内容111、第一节债权人代位权55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案【法律问题】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3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是:债权人代位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须以自己的名义;(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保全债权;权利的性质是管理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到期债权存在3

2、2、债权人须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4须债务人债务履行拖延5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第三人及债权人本人:(1)对于债务人,在债权人已着手于代位权行使而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代位权行使所产生的民法上的效力,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相当于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同时,代位权行使及通知债务人后,第三人取得的对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债权人,如不行抗力、已过诉讼时效等。(3)对于债权人,因其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必要及有益的费用,可以恳求债务人返还。当该债权归于债务人以后,债权人可以该债3、权实现的财

3、产,满意自己的债权。当行使代位权使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后,假如债务人还有其他债权人的时候,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仍旧是公平债权,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公平的地位,不能优先受偿。四、对本案的分析在本案中,许某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理由充分。由于其已经具备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第一,孙某与许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孙某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借贷本金利息的义务;许某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孙某因违法经营、经营亏损,不能如期履行清偿义务,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其次,孙某为躲避债务,怠于行使对姜某享有的债权,损害了许某的债权,许某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债权4、人对于自

4、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打算行使或者不行使这个债权。但是,当该债权另外又关系到其他债权的债务人时,假如他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确认该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8条第7项,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行为开头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依据债权人代位权原理,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恳求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上述怠于行使债权害及自己债权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恳求,法院应予支持。其次节债权人撤销权56为躲避5、债务进行假

5、离婚将共同财产全部处分给女方,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案【法律问题】1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4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于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恳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是: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产生于债权发生之时;债权人撤销权要在债权受到损害时行使;(4)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全部债权。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根据债务人处分财产是6、否有偿,可以分为两种状况,其行使要件有共同的,

6、也有非共同的。在下面的四个要件中,前三个是共同要件,后一个是非共同要件。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需由享有债权人撤销权主体资格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受案、审理、裁判。当债权人为一人时,该债权人为原告;当债权为连带债权时,连带债权人中可一人提起诉讼,也可以由全部连带债权人共同行使撤销权,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当数个债权受同一债务人行为危害时,各债权人均有权依撤销权起诉,其恳求范围仅及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法院出于便于审判、公正处理考虑,可以并案审理。四、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7、应依法院的撤销判决的确定始发生。撤销判决确定之

7、后,债务人处分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债务人因此而取得受益人的财产的,亦应予以返还。对于撤销权的效力范围,学说上有两种主见:一是相对无效说,认为撤销的效力虽然为自始无效,但效力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权利范围为标准,超出其保全范围的部分仍旧连续有效。二是肯定无效说,即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对于处分的全部行为视为自始无效。五、对本案的分析确认王某处分财产的效力,认其为无支付力量,明显是不正确的。王某将已设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予以处分,是侵害担保物权的行为。即使是将设置抵押权的房产转移给了尚某全部,该抵押权也不能毁灭,抵押权人可以对该房产行使抵押权,变卖该房产8、,以该房产的变价款清偿债务。这是解决本案纠纷

8、的一个方法。但是,依照本案的详细案情,则完全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上述要求,依照债权人撤销权的原理处理,更有利于爱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该案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特征。王某在对侯某负有债务,并且经过法院调解书确认的状况下,实施削减其现有财产的乐观处分行为,使侯某的债权产生了应当保全的必要。且侯某的债权是借贷之债,属于债权保全的范围。其次,该案具备债权人撤销权的全部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和客观要件完全具备。王某的财产乐观处分行为是无偿的,不必具备主观恶意的要件。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恳求法院宣告王某的财产处分行为无效,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债权人9、侯某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要求直接对被王

9、某无偿处分的房产进行变卖,清偿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是完全有道理的,法院应当支持。第三节保证57商定保证期限至还清全部贷款止后主见超过保证期限应当担当保证责任案【法律问题】1保证的概念和特征2保证合同的成立和保证方式3保证的效力4共同保证与保证的免除和毁灭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商定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保证的基本含义表明,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行为,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商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当担保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法律特征是:10、(1)保证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2)保证具有

10、独立性,不是主债务的一部分,而是独立于主债务的单独债务;保证具有无偿性,债务人并不支付对价,债权人也不支付代价;(4)保证具有补充性,是对主债务的补充;保证具有单务性,其他当事人包括主债务人和保证的债权人都没有对待给付义务。二、保证合同的成立和保证方式保证合同的成立须依据合同成立的一般要求,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可以就单个主合同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肯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就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肯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三、保证的效力保证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力:(1)债权人与11、保证人之间的效力。这种效力表现为债权人因保证合同之债而对保证人获得恳求

11、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恳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2)保证人和债务人即被保证人之间的效力。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共同保证与保证的免除和毁灭保证责任在下列状况下免除或者毁灭: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恳求时,保证责任免除。(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经保证人同意而转让债务、变更主合同(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从债务转让或者主合同变更之日起,保证人不担当保证责任。保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保证责任毁灭。主债务毁灭的,保证债务毁灭。五、对12、本案的分析在本案中,君和软件公司与招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洪安建设集团公司为其供应

12、担保,商定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还清上列款项,保证人无条件还清借款人所欠款项。保证期限至借款人还清所欠贵公司上列贷款本息止,已经成立了保证合同。其关于保证的商定,是洪安建设集团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根据商定的保证责任履行义务。但是,在商定的还款期届至,君和软件公司无力还款。那么,洪安建设集团公司既然承诺为其担当保证责任,那就应当根据商定担当保证责任。而洪安建设集团公司却认为自己在担保书中没有承诺保证的保证期限,而招商实业有限公司在还款期限届至后超过6个月才向被告提出恳求,洪安建设集团公司不负保证责任13、。这一抗辩毕竟是否成立?笔者认为,在保证协议中商定的保证期限至借款人还清所欠贵公司上列贷款

13、本息止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关于保证期限的商定,期限至君和软件公司还清欠款的时间。这个期限是可以确定的。那么,这个期限实际上还没有届至,也就是君和软件公司还没有清偿债务,那么洪安建设集团公司就应当无条件地担当保证责任,而不应受6个月保证期限的限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商定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商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法院判决支持招商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是正确的。第14、四节定金58”以报废的汽车进行买卖无法转移全部权,所收定金双倍返还案【法律问题】1定金的概念

14、和种类2定金的性质和成立3定金的效力一、定金的概念和种类定金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商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根据合同标的额的肯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肯定数额的货币。定金主要有以下种类:(1)证商定金,是指为证明合同的成立而交付的定金,定金是合同已经成立的证据。成商定金,是指交付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因定金交付的事实,合同才告成立。违商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债务,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该定金。(4)解商定金,是指以其15、为保留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依丢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则可以依双倍返还定金的代价,而解

15、除合同。立商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即在订立合同前交付的定金,其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二、定金的性质和成立我国定金的基本性质是违商定金,在确定这一基本性质的前提下,并不排解定金具有其他附属的性质,亦不反对当事人对定金的性质另有商定。定金是基于定金合同而产生,因而定金的成立就是指定金合同的成立。定金成立的要件是:须当事人有意思表示力量,一方当事人提出定金要约,对方当事人对定金要约作出承诺。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316、)定金合同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因此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三、定金的效力定金有以下效

16、力:1证约效力定金具有证明主合同成立的作用,当定金已经交付,即发生证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2抵作价款或收回在主合同履行后,定金的作用即消逝,不再具有意义,因此,应当抵作价款或者由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回。3违商定金罚则违商定金罚则的效力在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对本案的分析对于本案如何适用法律,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本案汽车买卖合同因标的物汽车自17、始交付不能,致使合同没有成立。主合同没有成立,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当然也没有成立。故对本案应依缔约过失责任原理,适用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双方各自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被告只返还定金即可。另一种看法认为,本案的汽车买卖合同因买卖标的物汽车报废而无法履行,导致合同无效,但作为该合同担保条款的定金合同并非无效,因被告一方的缘由而不能履行合同,属于被告违约,故应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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