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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应急原则2辐射事故分级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2.2 重大辐射事故2.3 较大辐射事故2.4 一般辐射事故3组织机构与职责3.1 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3.2 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3.3 省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4监控预警4.1 信息监控4.2 预防工作4.3 预警工作5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5.2 信息报告5.3 先期处置5.4 现场应急处置5.5 辐射应急监测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5.7 安全防护5.8 应急终止5.9 总结报告5.10 力维持6.1 应急预案6.2 培训6.3 演练6.4
2、 应急保障6.5 值班制度7附则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健全全省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省内
3、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或超出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省其他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3)铀(牡)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5)可能对我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省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4、1.4 应急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放射源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处置辐射事故。分级响应,先期处置。根据不同辐射事故响应级别,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
5、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2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详见附件1。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I、1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4)对省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省外发生的核试验、核
6、事故及辐射事故。2.2 重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 I、1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2.3 较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 In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2.4 一般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 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
7、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铀(牡)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3组织机构与职责1.1 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1.1.1 专项小组组成省生态环境委员会下设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成成员如下:组长:省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副组长:省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或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组成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
8、小组在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转为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长为总指挥,副组长为副总指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1.1.2 专项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协调、指挥全省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省内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国家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负责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的引导和监控工作。
9、1.1.3 组成部门职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当地政府发布信息等。省委网信办:负责应急期间网络舆情监控,网络舆论引导和管控等。省公安厅: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等任务;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省财政厅: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10、。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指导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等。1.2 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承担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决定和指示,协调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省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组织全省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练。1.3 省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发生辐
11、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业组,包括: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6个专业组。应急专业组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省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图1省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应急监测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监测单位参加。承担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医疗救援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有关医疗机构参加。根据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
12、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应急处置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参加。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等;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舆情信息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专家咨询组: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提供技术支持。应急保障组:由事故发生
13、地设区的市政府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参加。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保障。4监控预警4.1 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可利用全省放射源在线监控平台等方式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I、11类放射源信息,I、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省外有可能对我省造成辐射影响的事故信息。4.2 预防工作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
14、辐射事故的发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放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4.3 预警工作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原则上,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等级对应。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发布预警公告。经请示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事态发展,及时
15、调整预警级别、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辐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成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4)当事故发生风险已经解除,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5应急响应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11级响应、III级响应和IV级响应。5.1 分级响应5.1.1 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I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1)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启动I级响应,并转为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转为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省辐射事故应指挥部有关组成部门接到辐射事故信息后,迅速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可通过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3)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