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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辐射类建设项目委托竣工环保验收程序验收前置条件1 .项目自查报告认为项目具备申请验收的条件;2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结论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3 .达到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要求,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公示后公众无反对意见。验收的步骤第一步项目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编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汇报材料,并向省环保厅委托的州、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第二步州、市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第三步项目单位将全部申报材料报州、市环保局。第四步州、市环保局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第五步验收意见公示一周。第六步州、市环保局下达验收意见。
2、第七步州、市环保局将验收结果上报省环保厅。建设单位申报材料(表格)序号材料名称说明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原件(见附件3和附件4)一式5份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监测表)原件,电子文档光盘一式5份,1张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汇报材料原件一式5份3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原件一式5份4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原件一式5份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十五条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至二十三条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三至五条5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第十一条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等七种文件格式的通知(环发(2002)97号)7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环办201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