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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山景区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数字黄山视频监控系统资源保护、调度管理作用,创造安全、稳定的运行环境,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山景区各部门、各单位接入数字黄山视频监控系统终端的使用和管理,具体包括数控中心、监控分中心及其他接入数字黄山视频监控系统终端。监控分中心是指各单位视频监控室、森林防火监控室、游人中心监控室第二章系统管理第三条数字黄山视频监控系统实行管委领导、单位负责的分级负责制。第四条各部门、单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接入视频监控系统申请,由信息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第五条信息中心代表管委负责数控
2、中心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监控分中心及接入终端的管理。第条数控中心与各监控分中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数控中心负责对各监控分中心进行调度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第六条建立监控值班制度,数控中心及各监控分中心应固定专人值班,负责对辖区信息情况实时监控,应严格按ISo系统标准做好值班记录,认真做好交接手续,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第条数控中心及各监控分中心值班员应对各监控图像严密监控,准确判断形势,准确发现突发事件,并按照相应管理预案处置。要做到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处置,不得误报、延报、漏报。第七条数控中心及各监控分中心值班员应选择具备一定电脑操作基础,并通过统一业务培训人员,应保持值班人员
3、队伍相对稳定。第八条建立每日情况调度制度,数控中心负责每日调度各分控中心值班及运行情况,并定期进行情况通报。第九条数控中心负责定期对各单位监控值班人员进行使用操作和技术培训。第三章系统维护第十条信息中心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线路、设备技术故障维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关单位负责辖区线路、设备安全保护,并做好系统供电保障。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日常检查、巡护制度,及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报告运行故障。第十二条由于操作、管理不当等人为原因导致的系统设备损坏、丢失及线路故障,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监控录像资料保留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天,不得销毁有效期内录相资料。第十四条数字黄山视频监控
4、系统维修、保养所需经费列入黄山景区年度财政预算。第四章视频资料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视频信息是景区重要信息源,应遵循安全第一、严格审核、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应建立视频资料查看、复制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监控岗位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信息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第十六条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内部查询、使用视频资料的,须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对视频资料查看、复制的人员、时间、长度、用途和去向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存档备查。禁止非工作需要传播、复制视频资料。第十七条管委会外其他单位因公务需查看、复制视频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向黄山景区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视频资料调取申请单。信息中心在征询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后,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报管委会领导审核,由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查看、复制相关视频资料。其他视频监控使用部门、单位不得向管委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视频资料。否则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黄山管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