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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重大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在行使重大行政裁量权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廉洁和体现民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规定,现结合我局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涉及重大行政裁量事项的,纳入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范畴,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议。第三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裁量事项主要包括:(一)案情重大、情节复杂、争议较大的;(二)处罚较重,可能造成行政处罚执行困难或较大影响的;(三)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四)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第四条集体审议程序:(一)汇报案情。承办人员应完整汇报案件情况及讨论事项,并汇报执法科室的处理意见及理由。(二)接受询问。如有必要,领导小组成员可针对案情询问(原)承办人员。(三)讨论、发言。在对案件由充分的了解的情况下,领导小组成员可针对讨论的事项进行发言。(四)陈述意见。在讨论完毕后,领导小组成员作出结论性意见。(五)作出决定。根据表决情况,宣布集体讨论的决定。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交参加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会议记录须归档入卷。第六条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成员如须回避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