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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菌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食用菌协会,(英文名:,缩写:)O第二条本会的性质(一)食用菌协会是食用菌行业生产、流通、科研、教学、经营、消费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个人、个体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二)食用菌协会是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第三条协会宗旨协会遵守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政策,依靠科技进步为会员、生产者、企业事业单位和消费者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大力推广层架式立体栽培模式,提高单产,增加农民收入,推动食用菌事业的发展。第四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O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O第六条业务主管单位为O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贯彻执
2、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会员和政府部门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愿望与要求,协助政府部门进行食用菌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加快食用菌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一)开展食用菌行业的基础情况调查工作,掌握食用菌科研、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向政府提出和制定食用菌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产品标准等方面的建议。(二)积极培育食用菌市场经济,协调本行业产、供、销的关系,促进科工贸的联营。加强行业、部门、地区横向联系,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三)广泛收集本行业国内外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科技资料。(四)组织科技
3、攻关,加快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深化食用菌产品的系列化加工,开拓食用菌新产品。(五)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引进、技术咨询服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贸合作和技术培训,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六)协助行政职能部门制定菌种生产法规、栽培工艺流程及产品加工规范化的技术规程。制止菌种混乱、培植粗放、产品滥制等现象。(七)组织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评选工作,组织制定食作菌产品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八)组织国际国内食用菌科学技术交流和促进产品贸易活动。宣传普及食用菌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一)凡是直接从事食用菌生产
4、、购销、加工、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向本会提出申请由协会审查通过后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并由协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二)凡是直接从事食作菌生产购销、加工、科研、教学、管理体制的单位个人,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协会同意可接纳为个人会员,并由协会发给个人会员证书。(三)凡是对协会、食用菌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科技人员和劳动模范,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或是有关部门推荐经协会同意可聘为名誉会员,并发名誉会员证书。第九条会员权力(一)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二)享有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
5、和被选举权;(四)对协会工作有质询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会员、团体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会员义务(一)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一条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二条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经劝告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的行为,经协会批准,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或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事宜;(四)制定和修改章程;(五)决定终止有关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者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届时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
7、事会,主持理事会的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四)负责筹组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五)推荐优秀科研成果、论文、先进经验和选进集体、选进工作者、选进生产者;(六)组织推荐鉴定行业优质产品;(七)向大会(会员大会或是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十)决定副秘书长及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十一)选举和罢免会长
8、、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大会的决定,需通过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须有2/3的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会议决定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
9、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协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人。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受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可代理行使本条规定职权。第二十九条
10、秘书长行使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分支机构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物工作。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四)政府资助;(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开支项目:(一)为实现协会宗旨开展的活动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二)协会
11、专业职工报酬;(三)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四)印制各类资料及刊物所需费用;(五)工作人员差旅费。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会计不兼出纳,会计、出纳调动工作时要进行移交工作,会计决算于每年12月份,并报请理事会审核。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每年12月份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第三十六条协会更换法人代表或换届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协会
12、对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第四十二条终止协会活动,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案。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活动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须在业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协会办理注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手续后即为终止,剩余财产可用于发展食用菌有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