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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质技监罚告字2010第31号铜陵市XX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4月9日,铜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民生工程铜食安办函20104号文件要求对你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61./桶的三种品牌的饮用纯净水进行监督抽查。经铜陵市疾控中心检验,该产品菌落总数超标,结论为不合格。此案移交我局后,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1日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的饮用纯净水。经查,该批不合格饮用纯净水共120桶,销售价为3元/桶,货值为420元,未销售。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该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检验报告三份(编号铜市疾控食评(
2、10)第051-53号);3、铜陵市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的调查笔录一份,查明生产该批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及销售情况。本局认为:你公司生产不合格的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PPO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3、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饮用纯净水;2、处壹万元罚款。对上述决定,你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公开听证的权利。请陈述你对上述决定的意见:o如要求公开听证,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注:公开听证,仅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给予壹万元以上的罚款。)被告知人意见:被告知人:执法人员:记录人员:年月日副本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