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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升年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为巩固拓展乱象整治成果,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夯实辖内银行保险机构高质量发展基础,推动“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银保监发(2024-2023)17号),结合辖内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活动,推动实现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内控体系更加健全、内控效能持续提升、合规意识更加牢固、合
2、规文化持续厚植的建设目标,逐步构筑“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长效机制,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金融支持。二、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工作任务和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突出党建引领,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总行(公司)要对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检视问题到位、整改落实到位。(一)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金融工作各项要求转化为银行保险机构发展战略、内控目标和管理行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继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增效,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振兴
3、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大力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二)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各银行保险机构应突出顶层合规、突出问题导向、突出关键少数、突出常态治理,完善内控机制,提升内控合规水平。一是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漏HL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浙银保监发2019)171号),科学确定合规经营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和社会责任类指标的具体内容和权重,自觉提高对合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案件防控和数据治理等工作的考核要求,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并认真执行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回扣规定。二是加强公司治理。各银行保险
4、机构要依法规范大股东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规范行使权利,防止越权干预经营管理,特别是要按照浙江必银保监局关于转发常态化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浙银保监办便函(302023)199号)要求,加强股权穿透管理和关联交易摸排整治。提升内控合规治理层级,“两会一层”要构建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完善动态优化机制,切实提升三道防线的独立性、协同性和有效性。三是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关于加强渊HL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浙银监发2016)166号)的重点领域操作风险,采取“上查下”方式,选取一定比例的基层网点
5、开展操作风险自查自纠。各保险、信托和其他非银行机构根据行业风险特征梳理重点领域操作风险,并选取一定比例的分支机构开展操作风险自查自纠。四是强化培训教育。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把加强从业人员思想道德、职业操守和党纪国法教育作为促进内控合规管理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内部合规教育培训力度,创新教育形式,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提升合规廉洁自律意识。(三)开展屡查屡犯集中整治和内控合规自查自纠。一是深化2017-2020年存量问题集中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梳理2017年以来乱象整治监管检查、非现场监管通报和自查发现的问题库,量化制定整改目标和时限。集中整改应做到“四看”:一看整改措施是否到位;二看
6、问责处理是否有明确的机制、标准和程序;三看制度建设是否补齐短板;四看是否存在屡查屡犯。(9月30日前完成)二是深化内控合规自查自纠。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对照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工作要点,对治理架构、制度流程、集团并表、重点风险、关键人员管理、问责流程、屡查屡犯、内控评价、消保和社会责任、合规文化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缺陷进行自查。各机构要制定自查方案,采取“上查下”方式,深入查找内控合规薄弱环节,建立问责清单和整改台账,做到摸清底数、即查即改、防堵漏洞。(9月30日前完成)三是各机构对整改和自查自纠组织开展评估。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对存量问题整改、屡查屡犯整治、2021颂3_年内控合规自查
7、自纠情况进行评估验收。(11月30日前完成)三、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要求(一)指导推进内控合规管理建设。银行检查处、非银检查处分别负责统筹推进银行领域和非银领域“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会同各机构监管处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教育宣导,会同行业协会组织交流和专题培训(9月30日前完成),及时收集并向银保监会报送辖内银行机构的好做法和监管实践的好经验(11月30日前完成)。各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部门通过督导等方式指导推动本条线、本领域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活动,持续完善监管制度,补齐监管短板。各机构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机构上报的工作方案进行审阅,有针对性地指导机构识别并弥补自身内控管理缺陷、开展屡查屡犯
8、集中整治。(9月30日前完成)(二)深入推动存量问题整改问责和内控合规自查自纠。一是督促存量问题整改问责。机构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报送的存量问题整改问责台账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督促各机构进一步落实整改问责。审核工作重点关注各机构是否严格制定整改问责制度,问题整改是否浮于表面,问责制度是否严肃执行,问责是否存在“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情形,经济处罚力度是否到位,并将存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抄送检查部门,对屡查屡犯问题整改不力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二是督促机构开展融4迎_年内控合规自查自纠工作。机构监管部门对于机构自查不力、整改缓慢、问责不到位、屡查屡犯问题压降不达标的,要采取重点督促、监管约谈等
9、措施要求机构“补课”整改;逾期未整改、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进行监管问责。(9月30日前完成)(三)注重与现场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统筹衔接。一是将内控合规建设融入2OL2Q组年现场检查项目中。各级监管部门结合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专项检查、信贷服务高质量专项检查等检查项目,对照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工作要点,通过检查评估银行保险机构发现问题、揭示风险的能力和落实整改、强化问责的力度。二是与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各级监管部门督促各银行保险机构突出绩效考核中风险合规的比重和正向激励,通过评估对绩效考核目标过于激进的银行保险机构提出针对性监管意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修订绩效考核制度,合理提
10、升合规风险管理类指标占比;督促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常态化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系统查找法人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基础管理薄弱环节,提升股权和关联交易基础管理水平;督促各银行保险机构对自查发现的操作风险隐患进行补缺,提升内控水平。(9月30日前完成)(四)注重多部门联动。一是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派驻银行保险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属地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内部纪检部门、上级单位或股东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督贯通和协作惩治。强化重大风险和监管处罚追责及高管履职规范,严厉打击风险背后的利益勾连和关系纽带,切实做好金融反腐和处置金融风险的统筹衔接,形成金融监管和纪检监察监督合力,
11、推动清廉文化在银行保险业落地生根。二是加强与行业自律部门联合协作。银行检查处、非银检查处会同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经验交流,针对内控机制与信息化建设等专题开展培训。(9月30日前完成)四、行业自律组织的主要任务和要求一是开展政策宣讲。各行业协会要加强监管政策宣讲,完善自律规范,就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发出行业倡议。(7月30日前完成)二是开展培训。组织开展内控机制与信息化建设、屡查屡犯整治、员工行为管理和案例示警等专题的经验交流与培训,提升行业整体内控合规管理水平。(9月30日前完成)三是深化从业人员处罚处分信息系统应用。联合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机构信息录入、查询和使用情况
12、开展专项督查巡查,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防止行业从业人员“带病流动”。(9月30日前完成)四是加强活动成果展示。收集整理银行保险机构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报送银行检查处和非银检查处,配合做好活动成果展示和宣传工作。(9月30日前完成)五、报送要求(一)银行保险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行(公司)“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建设年”工作方案,于7月15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对照工作要点逐项开展自查整改,同步开展屡查屡犯问题集中整治,于9月10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附表、正负面案例各1个;于11月30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附表及正负面案例各1个。其中城商行法人、民营银行报送至属
13、地银保监局(分局),并抄送至我局城市银行处、银行检查处;各农商行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分局),并抄送浙江幺2L省农信联社,省农信联社汇总后报送至我局农村银行处、银行检查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分局),各银保监分局汇总辖内情况后报送至我局新型农金处、银行检查处;各级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分局),其中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含宁波分行管辖的二级分行)、辖外城商行一级分行对应抄送我局股份制银行处、城市银行处及银行检查处;人身险公司法人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报送至我局人身险处,财产险公司法人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报送至我局财险处;保险公司市级分支机构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分局;信托公司报送至我局
14、信托处;其他非银机构报送至我局非银处。报告内容:活动组织实施情况;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隐患;采取的工作措施;屡查屡犯集中整治相关情况(包括组织实施、问题标准与范围、量化目标完成及整治效果等);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意见建议等。(二)监管部门。各银保监分局汇总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情况、监管工作情况,于042023年12月5日前将汇总工作报告及附表,同时报送省局银行检查处、非银检查处。各银保监分局还应按机构类别及时汇总相关报告和附表至对口机构监管处。各机构监管处应汇总全辖本条线机构情况、监管工作报告,于诩延之年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至我局银行检查处、非银检查处,并于12月20日前报送银保
15、监会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银行检查处、非银检查处分别汇总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情况、监管工作报告,于融迹工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银保监会银行检查局、非银检查局。报告内容:1.机构工作情况。包括银行保险机构活动组织实施情况;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隐患;屡查屡犯集中整治相关情况(包括问题标准与范围、量化目标完成及整治效果);采取的工作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意见建议。2监管工作情况。包括指导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内控合规建设、督促整治屡查屡犯和重点领域自查自纠的主要措施;屡查屡犯集中整治成效;现场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亮点措施,发现的内控合规建设主要问题及采取的监管工作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意见建议等。各银保监分局对发现的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问题,应及时专题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