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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产品日益丰富,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金融资产在普通百姓的家庭财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都先后提出了要重视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问题,并颁布了有关条例和指引。但是,我国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纠纷近年来还是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消费者交易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和金融隐私权等屡遭侵犯,最终导致消费者资产受损,一些典型案例的出现还引发了媒体与社会的广泛关注。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购买金融产品时严重依赖于信息的质量,其信息权利的
2、损害继而带来权益的损失。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是其他权益实现的基础,包括公平自由、全面准确、及时迅捷的获取金融消费信息以便做出决策的权利。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应以机构性监管与功能性监管并举的公权力保障强化金融服务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一般性反欺诈条款的扩展适用满足金融消费者的私权利救济诉求,真正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的。而目前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金融立法往往侧重于金融机构安全与效益,而忽视消费者权益,还没有将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联系起来。二在机构设立上,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监管机构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受理消费者投诉(信访渠道除外)。三在具体制度
3、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还没有进入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无论是信息披露要求还是实质监管都比较匮乏。四在自律管理上,依靠金融机构自身的投诉渠道作用有限,相关协会的消费者保护功能也尚待改进。因此,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体利益,完善消费者保护制度,增加人民福利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从整体上看,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与企业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其弱势地位更为明显:一方面金融企业实力强大,在很多时候、很多地方甚至处于垄断地位;另一方面,消费者金融知识欠缺,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产品知之甚少,缺乏准确判断风险理性消费的能力;有利于从长远实现金融
4、机构和社会的更大利益,提升金融业竞争力。美国次贷危机表明,片面强调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淡化消费者保护,忽视消费者权益,这种杀鸡取卵式发展最终会导致消费者产生风险厌倦和离场情绪,失去市场基础,如鱼失水,我国牛奶行业三聚鼠胺教训不可谓不深;有利于为扩大内需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和外贸,国内消费对于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还太小。近几年中央多次指出:要以扩大内需特别是增加居民消费需求为重点,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如何扩大内需,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即是发展消费信贷。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于发展消费信贷,进而扩大内需都具有重要意义;美国次贷
5、危机也说明必须加强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是导致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消费者普遍缺乏金融专业知识,难以识别五花八门的金融产品背后的陷阱;监管部门缺乏对消费者的保护,消费者容易受到蒙骗,购买大量不适合他们的金融产品。此外,信用产品缺乏透明度导致了消费者对这些产品的无知及盲目乐观,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次级贷款的泛滥和房地产泡沫的膨胀,最终酝酿了这场殃及全球的金融危机。次贷危机以事实说明必须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也是维护金融稳定,消除金融风险隐患的重要保障。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采取改进和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措施。例如:在新出台金融法律或者修订有关法律时,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及范围;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贯彻适度倾斜保护原则。不可仅仅依赖合同法进行平等保护,这样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不平等;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消费者基本法定权利,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赋予有关部门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可先在央行内部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或者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开通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诉热线;建立我国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并定期检测分析,为日常监管、政策制定等提供依据。鉴于消费者金融保护的复杂性,近期可优先开展此项工作,积累实证数据;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从长远看应将其纳入到公民基础教育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