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央、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第四条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决策。综合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2、相关科室、二级机构依照法定职责或局党组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第二章决策的启动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3)局属各科室、二级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或二级机构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或二
3、级机构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综合科按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或二级机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科室、二级机构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二级机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二级机构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定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比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备选方案。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咨询认证。(一)公众参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
4、项承办科室、二级机构应当根据区政府网站、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公共媒体、公告栏等方式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事项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提前15天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合理确定参加人。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邀请
5、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以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决策事项承办科室、二级机构应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决策方案起草说明中应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意见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二)专家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5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参加论证会,或者进行书面咨询。决策咨询专家、咨询机构应出具签名或盖有本机构印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
6、见的科学性、可行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专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向社会公布。专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三)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经济或法律纠纷、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四)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应报送相应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事项承办科室、二级机构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其他科室、二级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办公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议。决策事项承办科室、二级机构将决策方案提请局办公会审议。
7、讨论决定按下列规定进行:(1)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2)决策承办科室、二级机构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3)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4)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5)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性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
8、超过1年期限,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六)会议记录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2)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5)主要分歧意见;(6)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决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自作出决策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综合科或决策事项承办科室、二级机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决策的落实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督
9、查落实局综合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依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督查情况。局综合科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职责分解,明确执行科室、二级机构及工作要求。决策承办科室、二级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本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承办科室、二级机构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决策承办科室、二级机构应当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
10、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一般为1年,不得长于2年。局综合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行政决策档案。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制度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笫七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承办科室、直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