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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自然灾害防范措施1、突发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泥石流、滑坡、岩爆、涌水、台风、雪灾、地震和重大生物灾害等。2、项目部要抓住任务转换、季节变化等时机,抓经常性的防灾教育,以使各级人员了解灾害征兆,强化防灾意识。3、部队营区及临时宿营应科学选址。营址应尽量选择在地势有利、地域开阔、交通便利的安全区域,避开可能遭受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海潮、台风、雪崩等灾害侵袭的地带。选址前,应走访当地水文、地质、气象部门,了解所在地区自然灾害情况,必要时请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论证,提出选址意见。4、新开工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全面分析评价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对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工程项目
2、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已开工项目,每半年对自然灾害等危险源的管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雨季防汛、防滑坡、防坍塌、防台风、防雷击和冬季防雪、防冻、防火等方案措施是否适用可行、应急预案是否完善。5、项目部应主动与当地水文、地质、气象、防震、减灾委办公室等及建设单位签订灾害预警联动协议,争取在第一时间获得灾害预警信息,实现信息同步共享。6、进入汛期或重大自然灾害预警期间,项目部应加强对营区和高边坡、隧洞、基坑、爆破等重点施工区域、部位的监测与巡逻,在灾情易发地设立明显标志,必要时组织现场警戒,发现灾害险情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报告。7、遇到突发灾情时,项目主官要沉着冷静,果断处置,迅速带领部队脱离险境;现场官兵要学会自我防护和自救,防止盲目蛮干导致伤亡。8、各单位要建立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等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对防灾准备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重点巡查,建立防灾讲评制度和奖惩制度,促进防灾工作的落实。9、灾情过后,各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尽快恢复施工生产。在防范自然灾害和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况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规定制订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不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真实情况或不执行预案、不服从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